全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湖北|江苏|安徽|山东|上海|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吉林|广东|河南|四川|重庆|辽宁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护士 > 政策解析 > 正文:2009年不得报考护士资格考试情况
    

2009年不得报考护士资格考试情况

更新时间:2008/11/11 护理论坛 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 评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