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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石家庄长安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条件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7.1起施行)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颁布后入学的,必须为3年制。
    3、本省中专学历
    ⑴《经评估合格、允许招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名单》(护理、助产/中医护理)(省卫生厅科教处、中医局提供)内学校和专业毕业的。
    ⑵《关于石家庄卫生学校等毕业生参加医护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5]44号)“全省各级各类医学院校类似专业2005年以前(含2005年)招收的,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核验印的学生,可做为遗留问题,允许其参加医护执业资格考试。”此条规定针对未经审批而开设的专业。2005年后招收的,严格以评估名单为准。

    4、在我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实习),且已在区卫生局备案。
    二、注意事项:
    1、外省中专学历:持毕业证的同时,需提供招生计划。(由原学校加盖公章)
    2、国外毕业证:提供毕业证原件的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
    3、毕业证丢失:学校、单位证明无效。
    中专学历:提供由教育厅出具的《毕业证明书》。
    高等教育学历:提供由教育厅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4、身份证丢失:报名时可持制式带有本人照片,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户籍证明,但考试时必须持身份证原件。

2011年执业护士考试报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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