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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