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办事指南:执业护士办证许可(申请条件)
1、在省属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依据《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本人能提供有效中等卫护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毕业文凭,审核合格,并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2003年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学初级(士)考试,考试成绩通过国家及格分数线;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文凭者。(依据《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第三条)。
备注:一般由各医疗机构以集体方式进行注册。为缩短办理时限,实际工作流程中申请首次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与执业注册证书(执业证书副本)同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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