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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石家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条件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7.1起施行)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颁布后入学的,必

须为3年制。

3、本省中专学历

⑴《经评估合格、允许招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名单》(护理、助产/中医护理)(省卫生厅科教处、中医局提供)

⑵《关于石家庄卫生学校等毕业生参加医护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5]44号)“全省各级各类医学院校类似专业2005年以前(含2005年)招收的,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核验印的学生,可做为遗留问题,允许其参加医护执业资格考试。”此条规定针对未经审批而开设的专业。2005年后招收的,严格以评估名单为准。

二、注意事项:

1、2011年应届毕业生:

由学校统一组织现场审核确认,确认时携带入学时招生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考生报名表、考生报考名单(一式两份)(附后)。并另附一份只写有考生姓名的名单(大小与收费票据相当,需上交财政局)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⑴招生名册、考生报名表、报考名单顺序必需一致。

⑵招生名册上的考生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必须与报名表上完全相符,如有不符必须提前到省教育厅更正,修改处加盖教育厅公章。

⑶考生改专业的:中专需教育厅出具证明;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的,由学校出具证明。以一次提交为准。

2、往届毕业生: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及直管医院统一组织现场审核确认,确认时携带考生报名表、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名单、并另附一份只写有考生姓名的名单(大小与收费票据相当,需上交财政局)

3、外省中专学历:持毕业证的同时,需提供招生计划。

4、国外毕业证:提供毕业证原件的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

5、毕业证丢失:学校、单位证明无效。

中专学历:提供由教育厅出具的《毕业证明书》。

高等教育学历:提供由教育厅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6、身份证丢失:报名时可持制式带有本人照片,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户籍证明,但考试时必须持身份证原件。

7、照片:按网上规定认真上传本人照片,将来考试合格注册发证时即时采用此次网上上传的照片。

8、《报名表》必须要由考人本人签字,单位审核人签字并盖章。

9、卫生考试培训中心地址:建明北路16号(翟营大街与建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电话:89291822  8929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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