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为规范我州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申请人申请护士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A4纸);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用A4纸复印);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外地考生需带原件核对)
4、申请人学历证书;
5、专业学习中临床实习证明(必须为学校统一的实习手册或学校开具的证明);
6、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A4纸);
7、护士聘用证明(A4纸);
8、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用A4纸复印);
9、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相同),贴于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申报材料必须按以上要求顺序装订成册。表格可从巴州卫生局网站上下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填表时要求字迹清楚,不得空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式样。
三、办理程序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申请人可由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向拟执业所在地的卫生局递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县市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收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录入申请信息,在规定时间提交到州卫生局进行复审。
四、其他事宜
1、护士执业注册时,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的,须提交在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须为在本机构执业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并录入软件,并提交《巴州2012年护士注册一览表(国家线)》纸质和电子版。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此次注册仅为通过2011年度护士执业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护士注册。通过新疆合格标准的考生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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