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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材料及注册流程

更新时间:2017/10/19 护理论坛 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 评论

安徽亳州护士执业注册流程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7〕36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的承接工作,安徽亳州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承接工作通知公布,:

  一、护士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并加盖县(区)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1份;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手册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聘书或劳动合同1份(有机构公章);
  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二级甲等医院以上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流程
  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申请人的材料交送所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制证打印。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照片处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委托钢印、在“注册机关印”处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申请人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制证。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流程。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申请人的材料交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制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照片处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钢印、在“注册机关印”处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四)受理时限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二、护士延续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并加盖县(区)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1份;
  4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三)注册流程
  单位审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时间及有效期。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流程。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详细信息预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日期及有效期,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四)受理时限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并说明理由。
  三、护士变更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办理变更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聘书或劳动合同1份(有机构公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并加盖县(区)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三)注册流程
  单位审核。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流程。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在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到安徽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报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待军队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在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拟执业机构为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将材料交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拟执业机构为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将材料交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受理时限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军队、武警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反馈至“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的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变更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并说明理由。
  四、护士注销注册
  (一)注销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3)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2)拟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三)注销注册流程
  单位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情况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2.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注销,并将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进行销毁。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销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4.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流程。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销条件者的材料交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注销,并将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进行销毁。
  (四)受理时限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注销情形的,准予注销注册;对不符合注销情形的,不予注销注册,并说明理由。
  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
  (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将我省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徽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贴有照片)1份;
  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并加盖县(区)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1份;
  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申明遗失原件;
  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三)遗失补证流程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四)受理时限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遗失补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遗失补证,并说明理由。
  六、护士重新注册
  (一)注册对象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并加盖县(区)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1份;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6)医疗卫生机构聘书或劳动合同1份(有机构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8)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在护理岗位、中断执业未超过3年证明(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并加盖县(区)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1份;
  (5)吊销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6)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7)医疗卫生机构聘书或劳动合同1份(有机构公章);
  (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9)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甲等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重新注册流程
  按照首次注册流程进行注册。原注销护士执业证书未销毁的,注册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页。原证书销毁的重新制证。
  (四)受理时限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重新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事项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流程首次注册对象要求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内地人员相同。
  (三)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流程。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网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六)护士注册所需各类表格可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ahwjw.gov.cn/)“网站办事”栏目中自行下载。

护士执业注册相关表格参见:护士执业注册相关表格下载汇总

相关链接:

护士资格考试证书注册信息各地区汇总

护士资格考试证书办理领取信息汇总

护士资格证注册时间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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