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11130000087253501U-XK-013-0000 |
护士执业注册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许可审办大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注册。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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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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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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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5 |
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6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现场接收: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十、办理基本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现场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护士执业注册认定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护士执业证书》。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申请表、纸质申请资料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承诺审批时限
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
(二)电话咨询:0311-85989252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
(二)联系电话:
0311-85989252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四)乘车路线:4路、34路公交车省医院西站下车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查询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0311-859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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