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 [2017] 7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在总结2016年度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丰富业绩指标;进一步规范评聘程序,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把好考核推荐关,改进管理服务,更好地激发卫技人才积极性。
二、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
今年将在省人民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等6家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工作,试点医院要制定评聘计划、评聘方案、评聘标准,严格评聘程序论文客服QQ81995535,切实做到三公开两公示。从当前起,各省属大型医疗单位要提前谋划,摸清本单位底数,完善岗位管理、聘用考核、绩效分配、申报竞聘等相关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单位功能定位和岗位职责的评聘标准,探索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为评审权限下放打好基础。岗位情况、队伍结构、评聘标准和相关制度须在2018年3月底前报我委备案。
三、严格落实各项评聘规定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工作导向,严格落实我省卫生职称改革文件中的各项评聘规定:
(一)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要突出卫生计生行业特点,遵循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省、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
(二)把好单位考核推荐关。从今年起,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单位在高级岗位空缺数内实行申报竞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等程序开展申报竞聘工作,可通过采取量化评价、述职答辩、内部测评等形式,对申报对象医德医风、专业知识、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考察和全面衡量。
(三)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要加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严格按文件规定把握申报条件。单位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要在《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确认,特别对论文、科研、病例等材料,要确保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今年,将对上报的论文等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各级评委会和单位可探索通过重复率检测等手段,对申报对象提供的论文、科研等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严厉打击论文造假、学术剽窃等失信行为,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动态调整等机制,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设区市高评委专业审议组人数不少于5人,一般要求有市外专家参与,且参与的专业组个数不少于60%。同时,设区市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评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推荐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13人,除1名行政领导外一般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五)有关倾斜政策。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海岛、欠发达地区等人员,及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和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享受平等待遇。
四、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包括政策依据、材料要求、专业目录等见附件,其中:
(一)省市属人员有关申报条件。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应符合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等规定。为平稳过渡,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论文、科研要求申报时暂按原规定执行。明年开始,按浙人社发〔2016〕105号文件执行。
(二)县及以下人员有关申报要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应符合浙人社发〔2016〕105号等文件规定,具体申报评审要求,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作进一步细化论文客服QQ81995535,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仅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具体条件和材料要求由各设区市另行发文通知。
(三)考试有关要求。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四)个人填报有关要求。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所有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登录浙江卫计委高级职称评审系统),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推荐等,按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五)评审信息公示有关要求。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评审信息公示工作,提交的《综合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全信息公示。同时,各设区市、有关高校要做好评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材料报送要求。省、市属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按附件中上报材料目录进行审核、整理,并在2017年11月17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各设区市、温州医科大学评委会及实行自主评聘的试点单位,要认真制定《2017年度评聘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今年岗位评聘数量、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委会组建方案等,并于10月底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七)评前报告。在年度评委会召开10天前,各评委会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召开年度评审会议。
(八)其他。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费和评审费论文客服QQ81995535,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评审的,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送,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为确保2017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有评审权、推荐权的单位,要提前谋划,抓紧落实。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7709029。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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