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规律和特点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论.文.服.务.QQ81995535,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教育教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2)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学时。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①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②兼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从事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开发和推广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3)近三年学期教学质量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
(4)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系统指导二名青年教师。
2、教学实践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须与企业、行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主持实验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2)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须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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