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服.务.QQ81995535,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中专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服.务.QQ81995535,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能指导副高级及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2项或参加完成4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以颁发实施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为依据,其标准用作论文的除外,下同)。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国内首创。
6.创建新的学科领域,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填补省内空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国家级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获得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8.解决农业生产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论.文.服.务.QQ81995535,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9.指导省(部)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大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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