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的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务实经验,能主持较高层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技术交流;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并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并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财政、税务、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知识;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了解国内的审计专业发展趋势论.文.客.服.QQ,80018565,了解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主要成员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规范,了解WTO的相关知识。
二、能力条件
(一)能熟练运用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审计专业领域内重要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保证实现审计目标。
(二)能针对审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审计工作重点、方式与方法。
(三)能解决审计工作与其它工作配合、协调中的重大问题。
(四)具有组织、指导审计师学习审计业务,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5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主审。
(二)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承担重大专案的审计工作3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了准确依据。
(三)主持、承担大中型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它经济单位,下同)审计查证业务10项以上。
(四)主持或承担由省以上审计机关、审计科研机构和审计学术团体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3项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设区市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和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在省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三、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被省(部)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
四、主持制定过1个行业或1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和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通过对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被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和案例典范。
七、积极开拓社会审计新领域,在主持或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业务活动中,所提出的建议被委托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在主持1个行业或1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出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审计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九、主持和承担由设区市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审计科研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业专家鉴定,被认为达到国内较高水平。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撰写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专项研究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且有2篇以上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且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主持的系统或行业性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市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过(独著或主要撰写者)财经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审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撰)。
(二)在全国性财经类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撰)。
附则:
一、凡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是指设区级以上市,含设区级市。
三、“主审”、“主持和承担审计项目者”指担任审计组长或副组长。
四、“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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