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艺术专业三级演奏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三级演奏员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演奏技巧,基本功扎实,演奏的作品比较广泛和准确,其中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4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5年。
(四)获中专学历满7年,且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7年。
(五)不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4年;不具备上述第(三)点规定学历人员,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5年;不具备上述第(四)点规定学历人员,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7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分别满4、5年,且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3年;具备上述第(四)点规定学历满7年,且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演奏技巧,能较好地理解作品的风格和内涵以及指挥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好。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独(领)奏,每年完成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
(二)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演奏专业理论课程的独立教学能力论.文.客.服.QQ,80018565,担任演奏专业课程教学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三等奖1部或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联合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参赛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三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1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2个(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剧(曲、节)目获省级二等奖1个或三等奖2个以上,或省级三等奖和市级一等奖各1个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表演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联合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参赛的作品论.文.客.服.QQ,80018565,获市级一等奖2个以上,或一等奖1个和二等奖2个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2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表演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3个(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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