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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黔人社厅通〔2014〕753号


(二)业绩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 (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 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 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 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 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 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或小型项目4项。项目通过市 (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授权并实 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限前3发明人、设 计人)3件以上;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 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 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 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2项以 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以上。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的经济社 会效益,并有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 或验收。

8、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常务理事一届以上,或省级科技 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等)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市(州)、 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3项。

10、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 技奖、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 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 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 (内刊、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 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 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 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 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 (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 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任工程师 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 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 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 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 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 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 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其中至少1 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省知识 产权局专利奖(排名前3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 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3 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6、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 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 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六、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须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 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 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 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 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项目的研发、设计、施工、管理等能力, 能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 杂、疑难问题。

5、有十分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专业技术实际工 作中取得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 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

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其中至少1 件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奖。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 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 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2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作为主 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 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4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 效益,并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或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 成省(部)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 或市(州)重点(重大)3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 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 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 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5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工 程师职务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 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 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 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或获国家行业协 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 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 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前3发明人、设计人)。

5、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 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 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论.文.客.服.QQ80018565,指理工类学历、学位。

本《条件》中所提到任职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的任职时间。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 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认定。

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 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 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 主要完成人。

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 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

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 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 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材料证明。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1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 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本《条件》中,EI、SCI收录论文可折抵两篇核心期刊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 准刊号ISSN (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 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 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 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 字数。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 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

第十六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 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的通知》(黔人 通[2006]8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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