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 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275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局:
现将《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文化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厅
2016年8月29日
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群众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文化 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 结合群众文化工作特点,制订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中、高级职称分为中级、副高级和正高 级三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 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 织评审通过,获得群众文化中、高级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 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 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群众文化单
位(含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宫、倶乐部、展览馆、青年宫、 少年宫、活动中心等)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群众文 化工作(含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在职专业技 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巳 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 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群众文化中、高级职称论.文.客.服.QQ,80018565,须同时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群众文化中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助理馆员满4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
3.获得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或获得 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博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满3年者;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 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可由单位通过考核, 认定馆员。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聘任馆员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聘任馆员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馆员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或获得 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或获得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累计满20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
(三)申报研究馆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馆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群众 文化工作的基本规律,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提出群众文化 活动相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独立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二)履现职期间,每年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服务时间 不少于60天,指导(辅导)群众文化活动人数不少于30人次。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州(市)级以上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 省级以上本专业内部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撰写群众 文化活动计划或实施方案2篇并被采纳。
(2)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 作品获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作品入选州(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作品展览论.文.客.服.QQ,80018565, 或指导(辅导)的本专业文艺作品获州(市)级以上文化主管 部门表彰奖励,或参与完成群众文艺、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 文化遗产等搜集整理或学术研究项目1项(须提供三万字以上成 果材料)
2.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 )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本专业专题工作报告1篇,或撰 写群众文化活动计划或实施方案1篇并被釆纳。
(2)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 作品获县(市、区)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主创的 本专业文艺作品入选县(市、区)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 专业作品展览,或指导(辅导)的本专业文艺作品获县(市、 区)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参与完成群众文艺、民 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搜集整理或学术研究项目1项。
第八条 评审副研究馆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为系统的群众文化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 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主持较大规模的群众文 化活动和业务培训,参与制定本地区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工作 业绩较突出。
(二)履现职期间,每年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服务时间
不少于60天,指导(辅导)群众文化活动人数不少于30人次。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州(市)级以上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 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 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 以上本专业内部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 作品获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等奖以上1项,或主创 的本专业文艺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作品展 览,或指导(辅导)的本专业文艺作品获省级文化艺术奖一等 奖1项,或主持完成群众文艺、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 产学术研究项目1项,取得较大研究成果(提供八万字以上的 成果材料)。
2.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本专业专题工作报告2篇,或独
立撰写群众文化活动计划或实施方案2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 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2 )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 作品获州(市)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等奖以上1项,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作品入选州(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 作品展览,或指导(辅导)的本专业文艺作品获州(市)级以 上文化艺术奖一等奖1项,或参与完成群众文艺、民族民间文 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项目1项(提供五万字以上的成 果材料)。
第九条 评审研究馆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系统的群众文化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很 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全面主持和指导开展重 大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业绩显著,并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作 出重要贡献。
(二)履现职期间,每年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服务时间 不低于60天论.文.客.服.QQ,80018565,指导(辅导)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30人次。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州(市)级以上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个人文艺 作品集2部,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 论文3篇(其中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o
(2)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 作品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等奖以上1项,或主创的本
专业文艺作品入选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作品展览,或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群众文艺、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术研究项目2项。
2.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本专业专题工作报告3篇,或独 立撰写大规模群众文化活动计划或实施方案3篇,并被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釆纳。
(2)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 作品获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等奖以上1项,或主创 的本专业文艺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作品展 览,或主持完成州(市)级以上群众文艺、民族民间文化、非 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项目2项。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 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 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作 品获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等奖以上2项或省级文化主管 部门颁发的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课题2项。
3.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本专业文艺作 品获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等奖以上2项。
2.主持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艺术基金项 目科研课题1项。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延迟申报群众文化中、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 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 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 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 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y已取得资格 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是 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 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 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 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核心期刊是指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出 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学术期刊。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 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 文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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