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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6-21 中国卫生人才网
浙江卫生人才网: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有关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公告:浙卫办监督 [2013] 4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省职业病医疗救治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

浙卫办监督 [2013] 4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省职业病医疗救治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满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需求,县(市、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二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健康体检项目符合GBZ188的规定,职业健康档案规范化率达到90%以上);三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告知做到及时、规范的要求,疑似职业病报告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培育与管理
   1.各市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性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批准后,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2.各市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和《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11号)要求,做好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等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年度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3.各市要培育和建立市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中心或质量控制中心,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加以扶持,提高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标准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设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承担或组织的科室或部门。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名,主任由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挂靠科室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秘书具体承担职业健康工作的联系、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告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配备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存放场所和设施,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3.及时收集和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参加有关的专业培训、学术活动和会议,其中主检医师应定期参加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继续教育培训;
   4.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档案管理、质量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图,上墙公示;
   5.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规范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6.开展质量控制,严格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过程管理,做到每个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项目符合GBZ188的规定,每个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符合GBZ188和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7.及时、规范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告知,体检情况汇总报告等。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的编号排序,建立完整、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装订、保存。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3年4 -5月)
   1.召开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启动培训会。
   2.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8月)
   1.我厅统一制作“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图”公示牌下发各市。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培训班。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省职业病医疗救治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举办相关业务培训班,加强技术指导。
   2.各市要以市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依托,建立市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中心或质量控制中心,加强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基本要求评分表》,开展自查自评,发现问题认真改进。
   (三)市级检查评估阶段(2013年8-9月)
   各市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统一检查评分(合格:80分以上;良好:90分以上;优秀:95分以上),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市规范化建设行动工作总结和辖区内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评分表,报我厅卫生监督局(联系人:林松,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编:310009,电话:0571-87838228,87838249)。
   (四)省级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10-11月)
   我厅将组织对各市开展规范化建设行动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附件2),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抽查评分。通报督查考评和抽查评分结果,对组织领导有力,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建设“民本卫生、和谐卫生”,落实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供政策支持,把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建设行动领导到位、安排有序、措施有力、检查有效、成效明显。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单位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照规范化行动建设要求和标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努力达到规范化建设目标要求。
   (三)加强交流,共同提高。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实现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水平双提高。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评分表

   2.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组织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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