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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关于开展普陀区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普陀区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6-26 中国卫生人才网
普陀区卫生考试网: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有关开展普陀区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公告:舟普卫〔2011〕75号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关于开展普陀区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11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凡于2011年1月1日前,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所有医疗机构(除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舟山广安骨伤医院外

舟普卫〔2011〕75号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关于开展

普陀区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11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于2011年1月1日前,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所有医疗机构(除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舟山广安骨伤医院外)均应接受年度校验。

二、申请程序

各校验对象于2011年6月1日前携带以下材料到普陀区办证中心卫生窗口办理校验申请手续: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中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汇总表(表格分表一,表二,表格的电子版可在普陀区卫生局网站的公告通知栏中下载,上报时带纸质表格,并将电子版上报3231760@qq。com);

3.2010年度单位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

三、《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到普陀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领取。

四、凡逾期不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不得执业。

附件1: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2:医疗机构卫生人员统计表.xls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机构校验  通知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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