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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 "五一"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卫生监督网 更新:2013-6-28 中国卫生人才网
上海卫生信息网:有关做好2005年 "五一"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的公告: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五一”长假的安排及《卫生部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140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2005年“五一”期间医疗卫生工作要求如下:  一、切实安排好“五一”期间的医疗工作  (一)做好门急诊安排  “五一”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为4月30日-5月3日和5月6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五一”长假的安排及《卫生部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140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2005年“五一”期间医疗卫生工作要求如下:
  一、切实安排好“五一”期间的医疗工作
  (一)做好门急诊安排
  “五一”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为4月30日-5月3日和5月6日-8日(其中4月30日、5月7日上午各开设半天门诊)。5月4日、5日正常上班。
  节日期间急诊按常规正常开放。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区域医疗需求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增设门诊,并做好安民告示。
  (二)加强节日值班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五一”期间的行政值班安排,保证通讯畅通;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做好值班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注意避免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各医疗机构应在节前检查落实有关医疗设备、药品等配备情况,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药品等的充足供应。
  市医疗急救中心应加强“五一”期间的值班力量,有效调配应急救护车辆,确保及时出车,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护准备工作。
  (三)维护就医秩序
  各有关医院要安排好保卫部门力量,积极防范“医托”,维持正常的就医秩序。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打击非法行医等执法工作。
  二、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一”期间,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以霍乱细菌性痢疾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肠道门诊的各项工作,从4月下旬起开设肠道门诊。要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筛检,做到对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有肠道传染病病人,要按照规定做好疫情的传报和网络直报工作。
  (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肠道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处置小组,做好人员、物资的各项准备。要安排好值班力量,一旦接到有肠道传染病和集体性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报告,要做好感染源追踪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落实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重点对医疗机构的肠道门诊开设情况、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情况开展专题执法检查。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全民自我保健意识。
  三、及时妥善应对突发性事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卫生保障和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红色旅游新景区、新线路的建设,督促各项卫生保障和卫生应急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包括应急预案和卫生救援各项技术、人员、物资的准备,特别要加强对肠道传染病以及大型集会、游园活动引发的群体性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同时,各单位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在接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意外伤亡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进行信息报送、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疫情,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预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力量快速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五一”期间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节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锅炉、电梯、高低压配电房、各类压力容器、高压氧舱;门急诊、病房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出口、建筑施工工地等生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进行严格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同时,各单位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认真执行事故上报制度。
  五、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一方平安。“五一”期间要实行党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各单位要积极排摸和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动态信息,遇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警惕,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引发不稳定的因素和苗子。
  请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附属医疗机构、局属单位将“五一”值班表于2005年4月28日之前寄至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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