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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征求《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修订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卫生监督网 更新:2013-6-28 中国卫生人才网
上海医药卫生人才网:卫生部监督局有关征求《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修订意见的公告:卫监督综便函[2009]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  长期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一直高度重视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尤其是《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07版)》实施后,各省(区、市)通过现行调查制度上报业务数据,数据上报准时,数据质量较高,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在各

卫监督综便函[2009]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
  长期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一直高度重视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尤其是《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07版)》实施后,各省(区、市)通过现行调查制度上报业务数据,数据上报准时,数据质量较高,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目前,《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07版)》已到期,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卫生部办公厅要求,需对现行调查制度进行修订。为做好修订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应根据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可比性原则。调查制度中的指标要有历史可比性。
  (三)可行性原则。统计数据要易于收集和有据可查,已开发业务应用系统的要充分利用业务系统收集数据。
  二、修订内容
  修订的调查表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和卫统表1-7中涉及卫生监督部分,共21张信息卡。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工作。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现行的《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进行讨论,并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修改意见。
  (二)进度安排。请于2009年10月24日前将修订意见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信息处。
  (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邮编:100007
  联系人:王昭张琪电子邮箱:tjbg2005@126。com
  电话:010-64047878-2251、2235
  传真:010-64047878-2177


  附件:1.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07).rar     2.卫统1-7表(卫生监督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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