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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2006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通知

松江区卫生人才网:松江区2006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公告:各有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沪府发(2006)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局于2006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娱乐、服务行业开展换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本局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
  

各有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沪府发(2006)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局于2006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娱乐、服务行业开展换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本局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美发、公共浴室、KTV(含歌舞厅)、游艺厅等行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除上述四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以外,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证、验证、变更年份为偶数(2002年、2004年)有效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二、复核条件

  (一)提出复核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网上下载,网址:http://sjwj.songjiang。gov。cn/);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非正规就业组织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有效证明(商业用途)原件和复印件。(使用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租赁他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单位另须出具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该房屋租赁时限不少于2年的有效证明。凡使用闲置厂房、居民住宅等作为营业场所的单位必须持有由规划、房产部门核准的改变用途的证明。);

  6、两年以内[2004年以后(包括2004年)]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如:松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评价合格的全分析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检测项目必须包括规定的所有项目);

  7、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须提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2006年度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验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美容店须提供开展美容项目的目录、所使用的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和由劳动部门核发的美容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齐全本局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现场审核标准

  本局受理申请后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准的地址一致;

  2、各类场所必须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涉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相同;

  3、经营场所场地条件、功能布局是否与发证时一致,并且符合现行规定;

  4、使用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6、是否按要求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复核要求

  1、各有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向本局设在松江工商局底楼企业服务中心(地址:松江区文诚路69号;联系电话:67736046)卫生局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各有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局对复核申请受理之后,应当及时做好本局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规范开展自查自纠。

  各有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对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本局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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