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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安徽卫生考试网:有关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公告:卫医秘〔2007〕702号关于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法》、《细则》)等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部署如下: 一、护士注册对象及要求 (一)首次注册 1、对象:凡由
卫医秘〔2007〕702号
 
关于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法》、《细则》)等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部署如下:
一、护士注册对象及要求
(一)首次注册
1、对象:凡由本省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聘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首次注册:
(1)学历条件:符合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2) 护士执业考试免试对象: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2、首次注册程序及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单位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本人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助产)专业资格考试成绩证明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注:上述所需原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
(5)县及县以上医院提供的护理技术操作考试合格证明(见附件1)。考试项目及要求请遵照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执行。
(6)护士本人填写《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验印;护士本人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即《护士执业健康体检表》)。
各级护士注册机关对符合以上要求者,继续依照《细则》第14、15、16、20、21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同以往要求,填表注册日期一律为“2007年10月31日”。
(二)变更注册
1、对象:护士本人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变更注册程序及要求:
⑴护士本人申请,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⑵省内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于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取得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同意并签章后,再到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由原注册部门自“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变更人信息资料,转交给现注册部门。
省内变更,护士“两证”继续有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⑶跨省变更:基本程序同省内变更,不同之处是护士“两证”需在原注册机关予以“注销”(注销证书号),再到现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缴原护士“两证”,发给新的护士“两证”。
⑷军队转业、复员的护士,应当先在军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并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再到地方拟执业机构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地方护士入伍时,应在原护士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三)其他
1、已获得医师等其他卫生技术职称者,不得再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2、解放军105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的聘用护士在省直属医疗机构护士注册机关办理。
二、继续应用卫生部医政司2004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护士注册手续。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按照该软件运行的程序及要求,输录2007年护士执业首次、变更注册全部信息资料,并将全部注册数据刻录为光盘形式报送我厅医政处。
三、审核与发证
2007年全省护士首次注册集中审核、制证、发证仍在省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要求如下:
1、省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护士注册集中办理时间是今年10-12月,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设定在10月份,各市卫生局设定在11月份。每一单位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各地、各单位拟提前联系,按顺序办理。
2、各市卫生局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上报的护士首次注册审核材料等应符合“报送要求”(详见附件3)。
3、依据我厅2005年第四次厅长办公会确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护士执业资格的准入规定,即非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人员不符合参加护理专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不具备护理岗位的准入资格,不得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4、2007年全省护士变更注册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按所管辖的权限办理,所输录的信息资料应逐级呈报直至省卫生行政部门。
四、有关费用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5]98号文件,护士注册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机关交纳注册费,首次注册8元/人,变更注册同首次注册。
(二)护士注册费的缴纳:按安徽省卫生厅卫计秘[2006]14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厅执收的护士注册费汇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卫生厅)(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账号:551902251410601)。请厅直各单位、解放军105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依此办理。
(三)护士执业注册表格、证书由卫生部医政司统一制发,工本费4元/套。务请各市卫生局尽早与我厅医政处联系领取表格及证书,缴纳相关费用(户名:安徽医院协会;账号:087665120100304001547;开户行:光大银行庐江路支行)。并请在汇款单来源项目上证明:护士注册表格费。
 
附件:1、安徽省护理技术操作考试评分记录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3、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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