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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合肥卫生考试网:有关印发《合肥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的公告: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态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为了全面提高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态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为了全面提高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等规定,合肥市卫生局制定了《合肥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合肥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


附件

合肥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产权单位、产权委托管理单位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

二、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产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维护管理。产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一)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的卫生管理档案。

1.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包含应急处理图纸和改造图纸)、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资料;

(2)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卫生检查制度,日常清洗、消毒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4)集中空调日常管理维护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及影像资料(包括: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冷凝水盘清洗消毒记录,风口、过滤网、风机盘管、机组、风管定期清洗记录、空调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记录)

(6)委托清洗消毒的协议和清洗消毒具体方案;

(7)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集中空调使用的应急预案。

2.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2)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3)集中空调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

并根据应急预案,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图纸归入卫生管理档案。

3.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彻底清洗,并将清洗记录归入到卫生管理档案中。

4.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应对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部分,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并将改造图纸归入卫生管理档案。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要求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结果应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并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学检测、评价合格报告。

(二)为了达到以清洗消毒促管理的目的,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前,应制定详细的清洗消毒方案,清洗消毒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清洗现场条件和通风系统安装条件的分析,污物组成和粘附力分析,现场勘测视频或照片资料。对通风系统严重污染的,应提供积尘量、致病微生物、细菌、真菌的检测报告,以备清洗后做对比检测。

2.对全部通风系统按作业段进行划分,每个作业段在清洗过程中相对独立。风管系统以每个封闭作业区域为一个作业段,风机盘管和风机组以每一台为一个作业段,风口以功能划分作业段。对各作业段编号,对作业段起点、作业段终点做出说明,并将作业段标注到清洗图纸上。

3.对各清洗作业段所使用的清洗工艺及工艺顺序,各清洗工艺的原理及技术实施,各清洗工艺所使用的清洗器材进行说明。各清洗工艺应做到可视化、可记录化。

4.对各作业段所使用的污物收集工艺进行说明,收集工艺应确保清洗过程中,不会导致二次污染和交叉污染。

5.对各作业段的质量控制自检方法,以及在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置方法进行说明。

6.对清洗施工的人员组织、工期和施工计划进行说明。

7.对清洗施工的项目管理、安全管理、污物处理进行说明。

8.制定应急预案实施的技术方案,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要的处理,处理所使用的器材进行说明,并将处理位置标注到清洗图纸上。

9.制定日常卫生状态检查实施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符合本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对使用的器材进行说明,并将设置的检查点位置标注到清洗图纸上。

10.制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部分的改造方案。

(三)清洗结束后,可提供方便查询的清洗过程记录资料,清洗过程记录资料形式应为视频录像和照片,清洗过程记录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洗过程记录资料应由各个作业段独立的清洗记录组成,作业段数量应与清洗方案对应,如在现场发生临时调整作业段的,需提供作业段调整说明,和实际清洗中的作业段图纸标注。

2.各作业段的清洗记录应包括:清洗前状态、清洗中所使用的各清洗工艺实施状态、清洗后状态的视频资料。除风口和过滤网清洗只需提供各步骤的照片资料外,其他都应提供视频资料。

3.各工作段清洗工艺实施过程记录,应与清洗方案中该作业段的清洗工艺项目和顺序对应,如在现场临时改动清洗工艺的,需提供改动说明,以及实际清洗工艺的视频资料。

4.清洗视频记录(含照片记录)中,必须包含不可替换的清洗标牌,标牌内容包括:产权(管理)单位名称和清洗地点,作业段名称(或唯一性编号),作业时间三项内容。清洗标牌应固定在清洗设备上,或清洗监督视频装置上,与清洗过程同时被录制下来,不得在视频后期制作中用软件添加。

5.清洗过程记录资料应做好后期编辑工作,每个作业段清洗前状态、各清洗工艺实施状态、清洗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各保留5秒。并按各作业段,制作成便于检查的多媒体电子表格式文件。

6.视频和照片记录清晰度应达到640*480以上像素。

(四)按照应急预案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做出的处理,应在清洗结束时同步完成。处理的结果应做出详细说明,并将处理点标注在清洗图纸上,此部分内容归入到应急预案中。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状态检查技术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风管系统的日常检查技术方案,应在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的典型部位,设置能够快速检查的检查点,检查点上安装的检查器,应方便检查人员在地面进行视频检查和重要数据的采集。

2.风机盘管和风机组的日常检查技术方案,应可方便检查冷凝水盘的全部、风机叶轮表面、风筒内表面、换热翅片回风侧和送风侧、风机盘管的送风通道。检查所使用的器材应防水,且不进行任何拆卸即可检查。

3.对风口和过滤网的日常检查可采用目视检查方法。

4.对冷却塔的日常检查技术方案,应可方便检查冷却塔内表面和塔底部。

5.风管检查器的安装和调试应在清洗结束时同步完成,将安装结果做出详细说明,在清洗图纸上标注,并归入日常卫生检查制度中。

(六)与清洗同步完成的空调改造项目,应将改造结果标注在空调图纸上,并归入到卫生管理档案中。

(七)在清洗实施前,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应将清洗技术企业制定的清洗方案报市卫生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凡是不符合要求的清洗方案不得实施。

(八)在清洗结束后,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需将清洗检测报告、清洗过程记录资料、应急预案处理结果说明及图纸、日常检查处理结果说明及图纸,空调改造处理结果说明及图纸报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凡是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判定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合格。

(九)对于卫生检查合格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部门可在已安装的检查点中,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作为卫生监督部门日常抽查的检测点,并对选取的检查点进行必要的封处理。

(十)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在完成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后,将以上的清洗消毒方案、影像资料和卫生学检测评价合格报告一并交市卫生监督部门核查,市卫生监督部门在核查资料的基础上,同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市卫生监督综合检查判定为合格的,发给统一制作的合肥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已清洗标志。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A等级的关键项之一

四、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

(一)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施设置和实际运行情况

(四)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情况。

五、对于未按规范建立健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性卫生管理和未规范要求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产权(管理)单位,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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