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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合肥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公告:卫妇社〔2011〕9号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妇幼卫生管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全面提升我市妇幼卫生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完善医疗机构妇幼卫生考核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妇幼卫

 

卫妇社〔2011〕9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妇幼卫生管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全面提升我市妇幼卫生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医疗机构妇幼卫生考核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监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不少于2次的妇幼卫生综合考核,考核结束后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的审核挂钩。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内从事妇幼保健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内部管理

(一)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关注到妇幼卫生作为基本公共卫生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新趋势,要将妇幼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的业务工作来抓,将妇幼卫生工作列入年初的工作计划和院内考核。

妇幼卫生工作涉及医疗机构内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科、检验科、影像科和病案室等相关科室,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可确定防保科(公共卫生科)或医务科作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机构内各相关科室的妇幼卫生工作,以及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联络工作。

(二)明确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职责

1、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涉及妇产科、儿科等相关科室,为更好的做好此项工作,各医疗机构要确定1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的卫生专业人员作为专(兼)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员,负责医疗机构内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按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内部妇幼卫生信息的质量控制工作,按时参加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工作例会、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信息管理人员更换时,要将全部资料完整移交并及时通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依法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工作

按照卫生部《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要求,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或/和上报纸质报告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按时上报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苯丙酮尿症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等,下同)、围产儿情况、孕产妇保健服务、儿童保健服务、妇女病普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孕产妇HIV(梅毒、乙肝)筛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等报表。

3、规范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合肥市孕产妇保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产时保健服务,使用《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接受基层高危转诊、会诊,建立危急重症孕产妇(儿童)急救中心,确保孕产妇(儿童)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按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和孕产妇HIV(梅毒、乙肝等)的母婴阻断工作。

4、开展生殖保健服务

按照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避孕知情选择以及终止妊娠、放取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认真开展涉及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工作。结合爱婴医院建设,通过宣传栏、院内闭路电视、宣传单、孕妇学校、家长学校等方式,将包括正确选择分娩方式、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孕产妇和儿童合理营养、产后康复、孕产妇(儿童)心理保健等知识传授给广大孕产妇和儿童家长。

6、认真做好性别比综合治理

实行孕产妇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定期通报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开展孕妇B超检查、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和输卵管再通术、摘取宫内节育器等技术服务工作;禁止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妇幼  医疗机构△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妇社处

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   2O11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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