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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来源:蚌埠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中国卫生人才网
蚌埠国家卫生人才网:蚌埠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法 则内 容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无上列情形, 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或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无上列情形, 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或违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的罚款;     

(3)无上列情形, 擅自执业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两种上列情形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有三种以上上列情形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无上列情形,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无上列情形,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无上列情形,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有上列情形两项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超出一个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尚未开展诊疗活动或无违法所得,处以警告; 

(2)超出一个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1)使用一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2)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在执业范围内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或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使用三名以上五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六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有下列情形二项以上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1)有一人违反处以五百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人违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人违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有四人违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四人以上违反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或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移交公安机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1)首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其中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其处罚裁量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2)两次以上违反规定,均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

(3)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反上列两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2)首次违反上列三条以上,或违反两条以下且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列三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上列规定导致发生五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病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上列规定导致发生五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病例的,处以九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三至四例感染性疾病病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五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病例的,处以九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使用一种违规消毒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

(2)经营使用一至两种违规消毒产品,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使用三种违规消毒产品,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使用四种违规消毒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使用五种以上违规消毒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的罚款;

(6)持证企业生产违规消毒产品,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7)无证企业生产违规消毒产品,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8)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五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病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五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病例的,处以九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违反其中一至两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至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其中五至六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九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既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也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五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违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违法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1)违反上列其中一项规定,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列其中一项规定,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违反上列其中两项规定,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列其中两项规定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违反上列全部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其中一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其中两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其中三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血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血站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机构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家户生育法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五百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十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疫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疫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疫苗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逾期不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项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逾期不改,违反下列情形之二项至三项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违反下列情形之四项至五项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1)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且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1)首次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共场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共场所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公共场所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公共场所首次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公共场所首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造成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1)首次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违反其中二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不改,违反其中四项至五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不改,违反其中六项至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逾期不改,违反其中八项以上规定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对拒绝监督的,且存在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有二名以下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有三至五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有五至十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给予警告,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4)有十至十五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一千以下罚款。

(5)有十五至二十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三千以下罚款。

(6)有二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给予警告,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五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未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2)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既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又存在隐瞒、缓报、谎报的,未导致危害扩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既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又存在隐瞒、缓报、谎报的,导致危害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尚未销售或使用的,没收违法物品,并处违法物品货值3倍罚款;

(2)已经销售或使用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5倍的罚款;

(4)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1)有二名以下服务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有三至五名服务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有五名以上服务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4)有十至十五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有十五至二十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6)有二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安排三名以内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人员工作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三名至五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人员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五名以上(含五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人员工作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1)违反一项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二项以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检测一项不合格处一千元以上的罚款,二项不合格处二千元以上的罚款,三项不合格处三千元以上的罚款,四项不合格处四千元以上的罚款,五项以上不合格处五千元的罚款;再次检测仍不合格并处罚款五千元的罚款。微生物不合格处罚适用《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三万元罚款。

 

十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监督部门两次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改进的属于情节严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以下属情节严重:1.社会负面影响较大;2.卫生监督部门两次提出警告,仍不改进。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监督部门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情节严重指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了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1.轻微违法行为,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未建立健康档案,首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十人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五十人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百人以上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首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五人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五人以上十人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十人以上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指经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了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1.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首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用暴力阻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指经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了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首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十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禁忌人员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忌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指造成人员患职业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情节严重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情节严重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1.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收受的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  则

内  容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

(2)《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且超期在三个月以内的。

2.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2)《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期三个月以上的;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内的。

3.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以内;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

4. 有下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情形的为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

(2)因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在十二个月内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不超过三个月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两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两名以上(不含两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处十万元罚款。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两项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给予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三项以上(包含三项)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1)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两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中三项以上(包含三项)或有第(五)项或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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