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委托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卫医〔201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按照就近、便捷、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护士执业注册仍按《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医〔2008〕134号)执行,即: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委托所辖区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办理,护士首次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由重庆市卫生局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护士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护士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按(渝卫医〔2008〕13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