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卫生考试网:黄山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卫生局 财政局黄卫字〔2013〕84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为提高我市卫生民生工程服务机构使用率,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养护,依据黄民生办(2013)8号文件《关于建立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现将《黄山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黄山市卫生民生
卫生局
财政局
黄卫字〔2013〕84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提高我市卫生民生工程服务机构使用率,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养护,依据黄民生办(2013)8号文件《关于建立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现将《黄山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山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
黄山市卫生局 黄山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黄山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养护,提高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的使用率,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确保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根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和《安徽省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山市市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房屋新建修缮和设备配置)项目的机构。扩大内需等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卫生民生工程服务体系建设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养护职责划分
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区县为主”的原则。
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项目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工作,要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管理养护的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管理养护工作。
市级负责对各区县组织实施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技术指导、检查督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管理养护基本原则
(一)加强资产登记管理。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验收合格后,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对项目配备的设备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
器械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使用科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等。村卫生室配备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统统一进行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二)明确产权归属。项目配备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归属于举办机构,项目配备给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归属于区县卫生局。当该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退出时,区县卫生局应将其仍在使用年限内的民生工程配备设备收回,并按填平补齐的原则,将该设备交给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产权应归属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施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的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 管理养护主要内容
(一)业务用房:加强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确保房屋及其水电设施的完好,保证正常使用。注意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器械设备:坚持按操作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器械设备,认真做好器械设备日常养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定期进修标准校验,确保器械设备功能完好,保证使用需要。
(三)项目资料:对建设项目从计划、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设备采购、资金报账、项目验收、审计等各环节有完整系统的档案资料存档,并按规定时限保管。
(四)人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结合项目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项目建设管护和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项目建设的管护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率。
(五)投资效益评估:区县卫生局要结合实际对项目建设效益进行评估,从项目建设前后在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医药费用、新农合(城镇居民)报销补偿、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项目建设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 管理养护资金筹措
政府举办或支持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养护资金由财政纳入区县卫生部门收支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监督检查
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形式,区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地指导、督查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管理养护工作。市级每年开展一次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养护组织落实、资金筹措使用、和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养护情况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途、挤占挪用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于未及时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