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生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订本地区血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2005年印发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