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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函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中国卫生人才网
黑龙江卫生网: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有关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函:黑龙江省卫生厅黑卫医管函〔2013〕2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函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医疗机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卫医管函〔2013〕2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函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在实施中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卫生部的肯定和认可。各市(行署)、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做法,参照《指南》并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工作,不断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二、各市(行署)、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处方点评工作,建立预警用药风险,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处方点评,形成处方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医疗机构的合理用药水平。

三、各市(行署)、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并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请在卫生部医管司网页下载,或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厅医管处公共邮箱 hljswstygc@163。com (密码:85985927)查阅和下载。

联 系 人:医管处 王晓杉

联系电话:0451-85985927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月29日

抄送:卫生部医管司。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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