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板桥镇卫生所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拒不申请年度校验,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连云区板桥镇卫生所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校验完毕,至2011年10月28日前,连云区板桥镇卫生所没有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手续。连云区卫生局于2011年10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补办医疗机构校验手续,但至2011年12月5日仍没有申请校验。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连云区板桥镇卫生所取得由我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登记。(登记号:46807323X32070312P9399),并在连云区卫生局网站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连云区卫生局
2011年 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