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0〕118号
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31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口腔科诊疗科目,并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口腔种植诊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
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临床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可作为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工作准入审核依据以及医师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骨组织植入人工种植体,修复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项目。
(三)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施、设备基本要求:
1、满足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配有口腔种植手术的专门手术室(间),具备口腔种植手术的基本设备及应急救治设备。
2、具备口腔种植诊疗的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3、具备曲面体层等相应X线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4、消毒灭菌设施俱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种植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2、从事口腔临床诊疗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以上口腔种植学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者;或获得口腔种植研究方向硕士以上学位者,从事口腔临床工作一年以上,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种植学专业正规培训,考核合格者。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掌握口腔种植技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并遵守口腔种植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经济承受能力、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二)本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方能制定种植诊疗方案。术者可由具有口腔种植技术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医师担任。
(三)实施口腔种植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种植技术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随访、记录。
(五)完成每例次口腔种植术后,需保留患者诊疗相关信息资料10年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接受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资格考评,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处理,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活质量,随诊情况和病案质量等。
(七)一级医疗机构仅能开展简单种植技术,即无需在术区进行特殊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者;口腔复杂种植诊疗技术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本机构医师方能开展。复杂种植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和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引导骨再生技术、骨劈开技术、上颌窦底植骨技术、外置法植骨技术、其他自体骨移植技术、即刻种植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以及面部赝复体种植修复技术等。
(八)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临床应用效果评估,并参照国际上Albrektsson-Zarb标准进行疗效评估。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口腔种植所需医用材料,器械和设备。
2、建立口腔种植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口腔种植病人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中留存使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严禁违规重复使用口腔种植一次性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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