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江苏卫生人才网 > 南通 > 正文:南通卫生信息网:关于印发《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通卫监督〔2013〕23号)
    

关于印发《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通卫监督〔2013〕23号)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中国卫生人才网
南通卫生信息网:有关印发《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公告(通卫监督〔2013〕2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抄送: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监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抄送: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1.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按照省卫生厅提出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上述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2.放射诊疗机构: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二)职业病监测及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

  1.重点职业病监测: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2. 放射诊疗防护情况摸底调查:为动态掌握全市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继续开展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工作现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市卫生监督所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结合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相关监督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市卫生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继续做好2013年的摸底调查工作,在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今年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四)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请通过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直接进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请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于11月4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上报市卫生监督所,11月8日前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要求完成对县(区)级数据的审核和本市(地)级数据的上报,并将本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工作总结和附表7等书面材料(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省卫生监督所。

  (五)请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时间要求将监测数据和报告(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完成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于10月10日前,将全市汇总数据和报告加盖公章后寄至我局卫监处。

  联系人:姚辉(市卫生监督所),电话:85893638;杨继红(市疾控中心),电话:81551518。

  附表: 1.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2.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

   3.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4.2013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5. 2013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6. 2013年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

   7. 2013年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调查表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