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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2号)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中国卫生人才网
南通卫生信息网:省卫生厅有关印发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公告(苏卫基妇〔2006〕2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2、《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县乡(镇)两级、乡(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制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一、设置原则

  县(市、区)制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一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较多的镇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

  二、基本功能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是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康复等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同时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的方针,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不实行医防分设。

  三、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中心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医疗康复部:负责全科医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全科医疗诊室(内、外、妇、儿等科室)、中医科(室)、治疗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室、X光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预防保健部:负责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和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下设健康教育室、预防接种门诊(须符合省定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条件)、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室等。

  四、基本设施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以够用实用为原则,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 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整体环境要求整洁明快,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在门口的醒目位置使用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要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以下基本设施和设备:

  (一)设立预检问讯台,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显示屏幕。

  (二)设置适量日间观察床和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三)配备300mA以上X光机、洗片机、台式B超、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抢救床、吸引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简易呼吸机、全自动洗胃机、高压灭菌设备、出诊箱、便携式氧气瓶(袋)、生物显微镜等常用仪器设备,配备计算机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和救护车辆。

  (四)中心内各诊室使用面积须在12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康复治疗室和健康教育室面积均应在25平方米以上,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等相应的设施设备。免疫接种应分类设室,使用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

  (五)根据农村居民综合卫生服务的需求,原则上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配备适量的急救和常用药品。

  (六)病区床单元设施齐全,每病床净使用面积应大于6平方米。病床和厕所要设紧急呼叫装置,并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有条件的可在病室内配有电视、空调、卫生间、淋浴装置。

  五、人员配备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要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保证满足综合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员总数可按服务人口6-8人/万的比例配备,卫技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二)辖区每一万农村居民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达到30%以上;每个中心至少有3-5名公共卫生医师和1名中医执业医师;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量的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其中医师应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护士应取得《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规范管理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等工作制度以及人员、药品、财务、设备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各项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技术人员、药品价格、服务项目及收费实行公示。

  七、命名原则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由县(市、区)名+乡镇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名称,但应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

  八、审批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按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申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要按照各县(市、区)的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2:

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制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

  一、设置原则

  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的要求,本着方便农村居民的原则,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或按服务人口3000-5000人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功能是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以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为主,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

  三、科室设置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全科医疗诊室(包括中医诊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健教室和药房等室。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中医诊疗室、康复室,其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四、基本设施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0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整体环境要求简洁明快,在醒目位置使用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每个诊室使用面积一般在8~12M2,应配备诊断床、观察床、诊桌椅、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压舌板、耳鼻镜、身高体重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橱柜等必备的器材设备。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及设备,有关制度及图表规范上墙。

  五、人员配备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配备要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每个站人员一般3-5人为宜。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必须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并逐步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规范管理

  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有序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参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考核制、养老保险制,实行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记录,统一业务和财务管理、统一人员调配和培训、统一药品代购和调拨、统一工资考核和发放、统一账册表格和台帐、统一建立健康档案,实施科学管理。

  七、命名原则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乡镇名+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

  八、审批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应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一个法人主体,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要按照各县(市、区)的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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