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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材料的准备与制作

来源:铜川市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9 中国卫生人才网
铜川市卫生人才网:国家卫生镇(县城)评审材料的准备与制作:一、申报材料的准备1、区域地图、自然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创建图片:镇主要街区图片、分类工作图片、领导劳动图片、群众参与图片;3、获得省级卫生镇荣誉省爱卫会命名文件(命名时间必须满一年);4、省级卫生镇省爱卫会考核验收意见(含专家签字表格);5、省市爱卫会除害达标考核验收命名文件(必须两项达标)及考核验收评价意见(含专家签字表);6、创建组织机构和爱卫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7、创卫工作总体汇报
一、申报材料的准备
1、区域地图、自然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创建图片:镇主要街区图片、分类工作图片、领导劳动图片、群众参与图片;
3、获得省级卫生镇荣誉省爱卫会命名文件(命名时间必须满一年);
4、省级卫生镇省爱卫会考核验收意见(含专家签字表格);
5、省市爱卫会除害达标考核验收命名文件(必须两项达标)及考核验收评价意见(含专家签字表);
6、创建组织机构和爱卫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
7、创卫工作总体汇报材料(总结);
8、领导同志讲话。
9、创卫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各部门责任书。
10、爱卫组织管理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可以是表格形式,评估部门签章);
11、健康教育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2、环境卫生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3、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4、除害工作汇报(达标项目要有检测表格)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5、食品卫生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6、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7、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8、社区卫生工作汇报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19、镇辖村卫生工作汇报(镇辖村必须开展卫生村创建活动,获得省市卫生村的数量有加分项);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
20、民意测验评估意见(由上级考核验收部门制作)
各单项工作汇报要根据国家标准有工作描述和典型经验介绍。
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价是针对各项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表述,可以用表格完成。
21、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规划(当地制作)
二、制作
1、《申报材料汇编》的制作,以画册形式为好,制作精美,为减少篇幅字体不要求过大,但最好是铜版纸,彩色美术印刷。也可简装制作,量力而行。
2、每个单项材料的组织篇幅不要求过大,但要全面详实、精练。
3、所有文件和评估材料都要求有印章。
附件一: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
一、申报
申报镇必须是省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申报不包括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每年全国爱卫办受理各地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卫生镇材料的时间截止于8月底,过期申报材料将延续至下一年。
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省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通过资料审核、组织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的“国家卫生镇”进行认定。全国爱卫会对达到《国家卫生镇标准》的镇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
国家卫生镇不是终身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应加强对“国家卫生镇”的管理,定期组织复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对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附件二: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镇报送评审材料规范要求》
一、基本情况
1、已获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的批文(复印件)及省级考核意见书。
2、本镇(县城)区域图及周边地理位置图。
3、本镇(县城)人口、社区、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总结材料
1、当选省级卫生镇(县城)以后,创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规划、组织、管理、措施等有关文件、总结及领导同志讲话,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材料。
2、《标准》第五条除四害工作的专项总结材料。
3、《标准》第九条社区卫生的专项总结材料。
4、《标准》第十条镇辖村卫生的专项总结材料。
5、《标准》第十一条民意测验的专项材料。
三、达标评估
1、《标准》第三条环境卫生,“路面硬化率90%以上”、“垃圾清运100%”、“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6平方米以上”集贸市场及公厕数量及布局,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指标达标情况及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请县、区市政管理、环卫等部门提供评估材料。
2、《标准》第四条环境保护:“大气总悬浮微粒物年平均值不超过0.20毫克/标准立方”、“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不低于50%”、“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地面水质达标率达100%”、“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等指标达标情况及污水等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请县、区环保部门提供评估材料。
3、《标准》第六条食品卫生及第七条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五病调离率达100%”、“定型包装产品的标识合格率达100%”、“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合格率达90%以上”等指标达标情况及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请县、区城建和卫生监督部门提供评估材料。
4、《标准》第八条疾病预防与控制:“计划免疫苗接种率达85%以上的达标情况及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请县、区疾控中心提供评估材料。
5、《标准》第二条健康教育:“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卫生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等指标达标情况及其他要求落实情况,请县、区健康教育主管部门提供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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