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广东卫生人才网 > 正文:广东卫生人才网:关于印发《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中国卫生人才网
广东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公告:粤卫函〔2013〕50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fo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全面总结《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3年

粤卫函〔2013〕5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fo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全面总结《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3年6月14日 


广东省《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总结《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开展纪念5•12国际护士节暨〈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27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旨在通过广泛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纪念宣传活动,继承和弘扬南丁格尔精神,传承关爱生命、救死扶伤、人道奉献的护理职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护士、爱护护士、重视护理、支持护理的浓厚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护士条例》的各种活动,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和参与《护士条例》学习,切实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加强护士队伍科学管理,建立稳定和激励广大护士服务于临床一线、推动优质护理服务深入、持续开展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
广大护士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要按照《护士条例》、《护士守则》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专业水平,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注重护理专业内涵,拓展护理服务外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于近期内组织专家调研组赴部分地市(区)开展《护士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大各地市(区)对条例的落实力度。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掌握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医疗机构有效落实《护士条例》。
(三)建立专题电子邮箱。
为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临床一线护士的有效沟通,创新沟通方式,建立长效沟通机制,省卫生厅建立《护士条例》宣传专题电子邮箱gdhushi@sina。cn,用于收集临床一线护士对《护士条例》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省卫生厅将定期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并进行反馈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宣传此电子邮箱,畅通沟通渠道,鼓励护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强媒体宣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简报等形式,多角度、深层次展现护理工作的新成绩、新面貌,广泛宣传护理人员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形成推动护理工作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活动要与推动护理改革相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对于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大意义,要把宣传活动与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推动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工作、建立护士定期考核制度相结合,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做好《护士条例》的宣传、培训和学习。 
(二)及时做好宣传活动总结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有关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总结报送至邮箱wstyizhengchu@126。com
省卫生厅联系人:谢意兰,联系电话:020-83813425,电子邮箱:596703191@qq。com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张艺平,联系电话:020-83821411,电子邮箱:gdzyyz@126。com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