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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医疗卫生优惠服务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中国卫生人才网
韶关市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进一步做好扩大医疗卫生优惠服务的公告:韶卫〔2008〕142号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我局于2005年、2007年先后下发文件(韶卫〔2005〕35号、〔2007〕61号),要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优惠医疗服务。几年来,各单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自身实际,扎实开展医疗卫生优惠服务,取得明显实效,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市委深化社会事业改革的要求,经局研究决定,继续加大医疗卫生优惠服务力

韶卫〔2008〕142号

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我局于2005年、2007年先后下发文件(韶卫〔2005〕35号、〔2007〕61号),要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优惠医疗服务。几年来,各单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自身实际,扎实开展医疗卫生优惠服务,取得明显实效,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市委深化社会事业改革的要求,经局研究决定,继续加大医疗卫生优惠服务力度,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下列优惠服务:

一、对持有本市区户口的企业下岗工人、烈属和特困职工(凭下岗证、烈属证、特困证)实行医疗优惠,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诊金(专家门诊收3元),床位费和门诊大型设备(B超、CT、ECT、MR)检查费减免20%。

二、残疾人优惠医疗服务执行《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三、对60岁以上的老人(凭老人证或身份证)和农村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凭计生部门有效证明)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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