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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卫〔2008〕373号)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中国卫生人才网
江门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江门市区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公告(江卫〔2008〕373号):江卫〔2008〕373号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发改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 10 号)、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江卫〔2008〕373号

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发改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 10 号)、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卫〔2007〕75号)精神,结合江门的实际,我们制订了《江门市区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门市卫生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江门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2006~2010年)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高城镇居民卫生保健水平,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 10 号)、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发改委《广东省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粤卫〔2007〕75号)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主办为主,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坚持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设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设点、重组、改建或功能转换等途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医务所(室)、护理院、民营医疗机构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着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坚持防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完善“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5、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城镇化进程协调发展的原则。随着城市化进程及人口变化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与社区同步建设。

(三)总目标

到2010年,市区建立“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具体目标是:到2009年,市区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水平得到整体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85%以上。到2010年,市区要建成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价格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95%以上,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居民健康水平与社区卫生服务软、硬件建设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基本情况

(一)区域及卫生资源情况

至2006年末,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管辖有镇13个、街道12个,总面积1819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34.6万人(详见附件1)。各级各类卫生机构414个。其中一级医院和卫生院26个、二级医院3个,三级医院2个、疾病控制机构2个、卫生监督机构2个、妇幼保健机构2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3个、个体及社会医疗机构74个、厂企医疗室69个、农村卫生站196个。市区共有卫生工作人员7634人,其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人员857人,按学历本科115人、占13.42%,专科224人、占26.14%,中专以下518人、占60.44%;按职称高级职称42人、占4.9%,中级职称123人、占14.35%,初级职称692人、占80.75%。

(二)居民健康及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分析

2006年,市区婴儿死亡率5.9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8.52‰、孕产妇死亡率12.82/10万。60岁以上人口7.13万人,占户籍总人口比重为11.8%。市区居民前五位死亡原因排序:恶性肿瘤、心血管病、脑血管疾病、损伤和中毒、慢性呼吸道疾病。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提高,同时人口老龄化导致慢性病患病率、伤残率及功能障碍性疾病患病率不断上升,社区预防、康复及护理需求日益增加。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状与分布

市区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3个(蓬江区15个、江海区8个、新会区1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2个(详见附件2),覆盖总人口94.3万,占辖区户籍人口的71%。

(四)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

1.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起步比较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1998年,蓬江区北街办事处开始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2001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基本铺开。2006年,市区已初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框架。

2. 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当前,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可以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14个,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38.9%;可以开展中医项目的有7个,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19.4%。

3. 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以街道办事处提供场地,个人投资的公办民助模式为主。

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属起步阶段,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平衡,进展比较缓慢。二是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不够落实,主要体现在投入不足,尚未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目前,以个人投资的公办民助模式开展的社区卫生服务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未能体现政府主办的指导思想。三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能力不强,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尚不能完全适应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未能取得社区居民的充分信任,也限制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

三、规划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规划

1、设置分类

政府主导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规划,主要通过调整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设置。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综合医院或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或国有大、中型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下设门诊(诊所)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通过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今后,凡镇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其所属卫生院相应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改制为居委会,其所在村的卫生站相应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都纳入此规划作为卫生资源调整和依法准入依据。

2、机构布局

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辖区人口不足2万、服务半径过小的相邻两个街道可合并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距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服务辖区人口达0.5~1万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市区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约103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83个(详见附件3)。

随着城市人口数量增加、区域调整及社区分布实际发生变化等情况,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可作适当调整。具体由市卫生局负责。

3、机构审批

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市直各公立医院的外驻门诊部和诊疗机构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和本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4、机构命名与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二)规范管理

规划期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等。

(三)评价体系

规划期内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由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与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挂钩,增强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四)主要任务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分区合理,诊断室、治疗室、药房等诊疗区应与预防保健室分开,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和国家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健康教育教室,配备健康教育设备器材和宣传资料,以及急救设施和药品。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急救箱(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档案等居民信息资料有专门的统计和管理设施设备。区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辖区社区卫生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职责。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配备高素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配备高素质的人员,按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2的标准配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有专(兼)职执业康复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2)建立由辖区内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含中医)、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织,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每年有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到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累计不少于2个月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4)90%以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接受过省级卫生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

(5)80%以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预防保健人员接受过为期不少于一个月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知识培训。

(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均需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

3、推进信息化建设

社区是卫生信息管理的重要平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人群利用卫生服务的一级机构,可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迹象和疾病,为公共卫生应对系统提供适时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要根据区域卫生信息资源规划和社区卫生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建设。

(1)依托现有的信息资源,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局域网信息化管理网络,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逐步建立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信息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与评价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居民的健康管理与促进为中心,以居民的健康为基础,以六位一体服务为模式的设计原则。中心(站)内部业务及财务运行和管理均应纳入内部网络。信息系统应有完善的接口能与下属社区站、医保结算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等连接。信息系统应具备随时与管理标准同步更新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在规划期内,开展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铺开。

(2)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关服务、管理、价格等方面的基本信息。并提供多种查询功能,居民可通过网络、触摸屏电脑、手机等多种手段,方便地查询个人健康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应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存个人及家庭健康档案、病历等各种服务记录资料。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承接其他信息管理任务。

4、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期内在保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专科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建立纵向业务合作关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专科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1)在规划期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服务;慢性病预防控制;基本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处置及报告以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院前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服务;转诊服务;基本康复服务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3)在规划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中心应开设中医诊室,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社区卫生服务中要充分体现中医药的服务内容。应用中药、针灸、推拿、拔罐、敷贴、刮痧、熏蒸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5种以上;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品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中成药品种50种以上,中药饮品250种以上;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科普活动,开展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的健康教育。

规划期末,针对社区常住人口的社区预防保健主要指标达到如下水平: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 100%;计划免疫接种率不低于95%;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不低于95%;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不低于9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35周岁以上患者首诊测血压比例不低于95%;高血压糖尿病和精神疾病病人规范管理率不低于80%, 6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管理率不低于90%,残疾人、慢性病人等在社区接受康复指导的比例不低于80%。

5、加强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管理和考核评价标准等,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直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准入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对于已经执业登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要结合年度校验工作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校验,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满的给予重新登记换证。到2010年底,达不到标准的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律改作一般医疗机构,不再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以院办院管为主的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区级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展计划,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抓紧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经费投入。市、区两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城市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同级政府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按照辖区常住居民的数量,依据一定的人均标准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同时,同级政府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办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市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造、基本建设、设备配置等给予适当的补助。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级政府按照服务项目进行购买服务。

2、制订和完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原则,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积极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的做法。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

3、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在具备条件的区可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对其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标准。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础上,可探索多种收付费方式。要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原则上应低于当地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社区卫生服务可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收费。对部分个性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付费标准及方式。

5、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强化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平稳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重点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弱势群体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救助服务,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以及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人事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完善人员聘用办法和制订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一般常见病和慢性病确诊患者在社区就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物价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宣传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残联负责协调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平稳顺利发展。

五、规划的实施与评价

(一)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职能包括:组织规划实施,监督实施进度,做好部门协调,研究和处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对策措施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的评价与修订

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研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经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修订意见。

六、其他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计划,促进社区卫生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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