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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卫生系统落实打击“两非”工作的意见(湛卫〔2010〕53号)

来源:湛江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湛江人民卫生人才网:有关湛江市卫生系统落实打击“两非”工作的意见(湛卫〔2010〕5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卫生系统计生兼职部门的职责,在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权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为“两非”)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对有

各县(市、区)卫生局、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卫生系统计生兼职部门的职责,在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权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为“两非”)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对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到2010年接近正常水平的目标”,贯彻落实陈耀光书记在全市计生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在卫生系统内坚决禁止“两非”,加强对“两非”的监督执法,配合计生部门开展打击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法的“两非”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
二、工作原则
(一)以法施政,落实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意见》,在卫生部门的职责职权范围内落实计生兼职单位的职责,开展打击“两非”的违法活动。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对医疗保健机构禁止“两非”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一把手是单位禁止“两非”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单位内禁止“两非”工作责无旁贷。医疗保健机构要坚决落实单位内禁止“两非”的层级管理和责任机制,做到层层抓落实,形成治理“两非”的合力,切实抓好单位内不发生禁止“两非”违法行为,确保妊娠14周以上(无紧急情况)的引产必须凭计生部门的证明进行。
(三)加强监督,依法严惩。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监管,管好医院和医务人员不违法进行“两非”活动是打击“两非”的关键,医院必须负起自己的监管职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面的监督执法,加大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执法检查,一旦发现必须做到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做到违法一宗查处一宗。
(四)强化法治,严格责任追究。依据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医疗机构“两非”的违法行为,切实开展本系统医疗机构“打非”行动。对查实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两非”违法活动的,坚决打击,决不姑息,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卫生系统内大张旗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学法守法,禁止“两非”活动的良好氛围,使医务人员通过学法,做到知法自觉守法。
(二)落实工作职责。卫生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把禁止“两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保证医疗保健机构不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审核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开展B超业务,切实把好B超审批准入关、B超使用验证关。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在医疗卫生系统内做到发现一宗违法活动,查处一宗,绝不姑息手软。
四、组织领导
(一)市卫生局加强对全市各县(市、区)打击“两非”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市直、驻市医疗保健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属地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个体医疗单位)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落实禁止“两非”的各项工作。
(三)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市直、驻市医疗保健机构和各区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卫生监督所打击“两非”工作给予指导。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禁止“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医院主要领导亲自抓。各县(市、区)卫生局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打击“两非”工作常抓不懈。
五、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打击“两非”, 负责卫生系统内打击“两非”的领导工作,落实卫生系统兼职单位的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打击“两非”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行政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打击“两非”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与所辖医疗保健机构签订责任书,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3、严格核定医疗机构B超准入,规范执业行为。因医疗业务需要开展B超诊断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先申请B超诊疗科目注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B超注册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进行审核,现场考核,形成书面意见后办理注册。B超医师必须具备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办理“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才能从事B超执业活动。村卫生站、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多站、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不能注册“医学影像科”。对不符合条件而给予审批开展B超执业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审批后管理不严,造成医疗机构利用B超进行性别鉴定而又未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强化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月收集汇总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当月出生、引产等报表(见附件),于次月5日前通报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卫生局。
5、组织检查,落实问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打击“两非”工作列入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年终考核的专项内容,年终组织考核,对打击“两非”工作落实好的通报表扬,对打击“两非”工作不落实的通报批评,对违法进行“两非”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医疗保健机构领导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未尽职尽责落实打击“两非”工作的,依照市委有关规定问责;按与当地政府签订责任书的规定处理。
(二)卫生监督机构
1、市和各县(市)卫生监督所是打击“两非”的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打击“两非”的监督管理。市卫生监督所主要是负责市辖各区打击“两非”的监督执法,指导各县(市)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执法;各县(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所在地打击“两非”的监督执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计生行政部门打击“两非”的执法。
  2、强化执法,履行职能。各级卫生监督所每年要制定打击“两非”的工作方案,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执法工作,采取一切强有力的措施打击“两非”违法活动。定期不定期对医院B超,引产的监督检查,监督医院落实“两非”工作情况,从中查找有关线索,强化打击“两非”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认真重视,做到件件有登记,落实专人负责,领导跟踪。
3、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打击“两非”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在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上陈耀光书记提出的执法责任追究要求:当地监督执法机构接到举报而未能落实查处,而被上级监督机构查处落实的,追究当地执法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两非”违法活动严重,而当地又没能查处的,追究监督部门的责任;因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有意泄漏执法机密,造成案件无法查实的,要追究涉案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三)医疗保健机构
1、加强宣传教育,层层签订责任书。各医疗单位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使医务人员做到懂法守法。层层签定责任书,医疗单位与主要科室,科室与医务人员均要签定责任书。医院B超室、妇产科的医务人员要在医院院长主持的科务会上宣读自己签定的责任书;年终,医院的B超医生、妇产科医生对落实责任书的情况作书面总结,并在院长主持的科务会上作汇报。
2、完善制度,严格把关。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加强禁止“两非”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禁止利用B超、染色体检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妇产科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B超室要建立孕妇B超登记薄,做好登记;对孕妇B超检查时,要有2名医生在场才能进行检查(紧急情况除外),检查报告在场两名医生共同签名负责。对非医学需要,妊娠14周以上,拟进行引产的,必须凭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引产;对医学需要的引产,医院妇产科必须有2名以上医生作出诊断,并共同签名,报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审批才能进行引产(紧急情况除外,术后报审),并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3、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在医院公共场所,在B超室、妇产科等主要场所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牌或标语,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公示B超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4、落实机构内的自我监督机制。各医疗保健机构禁止“两非”领导小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医院内“两非”违法活动的监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医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医院禁止“两非”有关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并有登记记录,按引产、人流月报表(详见附表1)填报,填报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2),将报表和检查情况报当地卫生局,由县(市、区)卫生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市直和驻市医疗保健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填报引产、人流汇总表(详见附表3),并作全面总结,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报各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市直和驻市医疗保健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
5、落实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在单位内非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或者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一律开除公职;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在单位以外的场所开展“两非”违法活动的,一律开除公职;党员一律开除党籍;执业(助理)医师一律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追究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民营医院或个体诊所有违法进行“两非”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人员《医师执业证书》。
六、考核检查,全面总结,做好分析汇报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全面的自查,并书面总结报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每年在全体职工大会上通报医院落实兼职单位禁止“两非”活动的工作成效,整改存在问题,作出下一年度的工作方案。
(二)各级卫生监督所在每年12月底前做好全年执法检查的分析总结工作,总结成功的经验及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书面总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党委政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次年2月前进行全面总结,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的工作,打击“两非”活动的情况书面通报各地各单位。将全市引产、分娩的信息和总结报当地党委政府。

附件:1、湛江市医疗保健机构引产情况月报表
   2、医院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3、孕妇引产情况汇总表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年湛江市医疗保健机构引产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月份 妊娠14周以上引产总数 其中: 妊娠14周以下引产总数 备注
  正常妊娠 医学需要及紧急情况  
  引产数 凭计生证明数 引出 男婴数 引出 女婴数 性别 不明数 引产数 凭计生
证明数 引出
男婴数 引出
女婴数 性别
不明数  
 
 
 
 
 
 
 
 
 
 
 
 
填报人签名:   妇产科主任签名:   检查负责人签名:   院长签名:
说明:引产情况涉及到落实计生法律及政策的严肃性,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如实填报,并要求有关人员、领导审核后签名以示负责。

  年医院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分娩数 其中:
合计 其中: 男婴 女婴数
 活婴数 死婴数 分娩数 活婴数 死婴数 分娩数 活婴数 死婴数
  

   年  孕妇引产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医院名称 妊娠14周以上引产总数 其中: 妊娠14周以下引产总数
  正常妊娠 医学需要及紧急情况 
  引产数 凭计生证明数 引出男婴数 引出女婴数 性别不明数 引产数 凭计生
证明数 引出
男婴数 引出
女婴数 性别
不明数 










填报人签名:  检查负责人签名: 局长签名:
说明:引产情况涉及到落实计生法律及政策的严肃性,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如实填报,并要求有关人员、领导审核后签名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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