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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怀化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怀化卫生考试网:怀化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怀市卫[2009]107号怀化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怀化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 通 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切实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和《湖南省卫生厅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防控人感染猪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要求

 

 

 

 

 

 

 

怀市卫[2009]107号

 

怀化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怀化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和《湖南省卫生厅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防控人感染猪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怀化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尽快制订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切实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卫生局应急办。

二00九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  甲型H1N1流感  预案  通知

怀化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日印发

怀化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应对、规范处置我市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密切跟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

《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

《湖南省卫生厅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湖南省防控人感染猪流感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病例诊断与疫情确认

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是甲型H1N1流感防治的关键。甲型H1N1流感的诊治按照《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进行。

(一)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病猪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 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拭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甲型H1N1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

(二)疫情确认

市卫生局在接到市内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卫生厅,并于2小时内派出市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各县(市、区)的首例病例须经省、市级专家组确认。

疑似病例诊断须经院内专家组会诊确定,县级专家诊断困难时,可逐级申请上级专家组进行诊断、排查。

(三)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和病例个案信息报告,报告事件类别选择“其它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医学观察病例要立即电话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要求逐级上报。

(四)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授权通报和发布我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三、组织管理

(一)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及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卫生应急、疾病控制、法监、医政(中医)管理、爱卫、规划财务等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负责制订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协调有关科(股)室及单位履行预案的各项职责,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措施;组建和完善甲型H1N1流感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开展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协调有关科(股)室及单位对有关医疗卫生骨干人员开展培训;组织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督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制订应急工作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

各级卫生部门应与农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监督、教育、工商、民航、交通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及时、高效、透明的信息沟通渠道;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二)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市卫生局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

1、预警评估专家组: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评估疫情信息,提出调整疫情管理级别的建议。

2、流行病学专家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全市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临床诊治专家组:由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呼吸科、感染病科、急诊科、重症监护(ICU)、放射科、院感科、流行病学和中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市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的制订、可疑病例的排查及危重病人的救治等工作。

4、现场处置机动队:由消毒、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及现场消毒的指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成立相应的技术指导小组。

(三)明确相关机构职责,有序开展防控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上报信息;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开展主动监测;必要时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培训下级单位业务人员,开展现场快速检测等工作。

市疾病控制中心应尽快开展流感病毒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RT-PCR检测工作和季节性流感现场快速检测,在未开展RT-PCR检测工作前应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负责当地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信息;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采集和上送可疑病例标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快速诊断实验。

2、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做好本院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工作;负责病人的标本采集、病例诊断、治疗和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加强业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与院内感染控制等相关知识培训。

3、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食品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监测、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控制、医疗救治等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四、应急反应与启动

(一)第一阶段:预警与准备

国外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国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尚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在各级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动态,保持与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组织、机构的密切联系,随时获取信息,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和通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仔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对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接触史以及近期曾赴墨西哥、美国等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进行登记报告。

3、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4、做好各项人员、技术及物资准备

(1)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机动队。
  (2)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县(市、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制知识的师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培训。
  (3)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本市救治甲型H1N1流感病人的定点救治医院;每个县(市、区)要确定一所有传染病区的医院或一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收治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病例。

各级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均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救治危重病人。

 市、县卫生行政部负责安排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对疑似和确诊病例进行转运。

(4)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具的储备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储备适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N95口罩、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等)、消毒器械消毒药品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床位、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用具等储备工作。

急救中心(站)要做好车辆、设备、设施、防护用具的储备工作,已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

(5)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抗流感病毒药物储备的计划,视情采购储备药物的品种和数量。

 5、强化常规疫情、非正常暴发的流感类疾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筛查与报告工作。

 6、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实施检疫。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防止疫区受染动物以及产品的输入。

 8、按照《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大力开展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提高公众防控知识水平。

(二)第二阶段:一般反应

国内发生经实验室证实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且市内有输入病例,但未发现经实验室证实的本地感染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由市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在强化第一阶段反应的基础上,卫生部门增加以下措施:

1、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省、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2、在省、市级专家组的指导和参与下,市和县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迅速按照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管理。必要时,请求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出现输入病例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负责做好可能被病人污染的物品、用具及排泄物等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4、相关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5、按照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6、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7、对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采取医学观察等措施。

(三)第三阶段:严重反应

市内发生经实验室证实的本地感染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但未出现聚集性病例或者暴发。各级政府成立联合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在强化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卫生部门增加以下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按照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并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3、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送检。

4、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5、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6、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第四阶段:紧急反应

 市内发现聚集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者暴发,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级联合指挥部,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卫生部门在强化第三阶段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2、医疗机构要做好就诊病人的防护。

3、疫情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4、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需求量,组织生产厂家扩大生产规模,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器械的需求。

5、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

6、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五、应急反应的终止、评估和善后

(一)应急反应的终止

1、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若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例,则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2、周边省份和省内其他市(州)甲型H1N1流感疫情平息、解除后持续1个月。

3、发生实验室污染引起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则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污染实验室得到严格消毒、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后结束应急状态。

(二)评估

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药物器械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六、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准备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药物器械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甲型H1N1流感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器械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

七、 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人感染猪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人感染型猪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二)落实经费,做好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三) 完善检测网络,落实生物安全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在应急状态下,经过卫生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由卫生厅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
3、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八、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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