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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

武汉国家卫生人才网:市有关印发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公告:文件名称: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制订单位: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文件编号:武卫〔2006〕238号制订日期:2006年10月26日关 键 词:公共卫生 月报表 通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和《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文件名称: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

制订单位: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武卫〔2006〕238号

制订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关 键 词:公共卫生  月报表  通知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和《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鄂卫发[2006]13号),以及卫生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要求,我局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鄂卫函[2006]410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卫[2006]100号)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

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鄂卫发[2006]1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鄂卫函[2006]410号)的要求,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和流行趋势,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及其职责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3)对各有关部门与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辖区内网络密码的分配和管理。网络密码定期更换,不能泄漏和转让。

(5)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它中毒、环境因素事件、意外幅射照射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共 6 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事件核实和报告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以上6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各级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其它专业防治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确定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确认权限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如发现事件分级的确认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不符,可以要求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进行复核和重新确认,必要时可派专家组对事件进行核实,并对重新核实确认的事件在网络直报系统上进行更正。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按照事件的级别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见附件)的要求,及时统计经济损失情况,填写上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汇总和统计分析

1.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等资料以报告月(每月第一天的零时至当月最后一天的24时)初次报告的已分级确认的事件为统计分析的数据源,经济损失情况以报告月结案的事件为统计数据源,在报告月后的下月的3 日前,以专题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应急办,如报告月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结案则不需报告。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要对全市报告月突发公共卫生信息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在报告月后的下月5日前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内容包括:

(1)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情况。主要包括本月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区域、领域分布等情况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应对措施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等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等。

(2)特点分析和趋势预测。通过深入分析报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总结特点和规律,对下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相关事项

市卫生局应急办将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工作的管理和督导检查,定期对全市月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各地各单位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应急办。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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