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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的通知

武汉医药卫生人才网:市有关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的公告:武卫〔2011〕83号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近日,媒体报道了江苏睢宁等地非法回收医疗废物加工问题。据了解,睢宁县存在多处废旧塑料加工窝点,这些黑窝点将江苏周边省份流入的医疗废物回收加工成塑料制品原料外销,形成了医疗废物流入、加工、销售产业链。医疗废物流失对人体健康、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为了排查医疗废物管理

武卫〔2011〕83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近日,媒体报道了江苏睢宁等地非法回收医疗废物加工问题。据了解,睢宁县存在多处废旧塑料加工窝点,这些黑窝点将江苏周边省份流入的医疗废物回收加工成塑料制品原料外销,形成了医疗废物流入、加工、销售产业链。医疗废物流失对人体健康、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为了排查医疗废物管理监督隐患,防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流失,按照《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监督防范医疗废物流失的通知》(卫监督便函[201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的通知》(鄂卫函[2011]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目的

按照《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监督防范医疗废物流失的通知》(卫监督便函[2011]131号)中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流失问题,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状况,健全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医疗废物长效监管机制。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l.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制定并落实责任制度。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

3.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二)医疗废物登记记录的检查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是否保存3年。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监督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盛放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标识是否正确、清晰,封扎是否正确。

3.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运送医疗废物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是否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是否按规定转交取得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四)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

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及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资料)。

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有急救援方案。

三、检查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0日-30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1年5月1日-6月15日)。各区、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以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各区检查应覆盖辖区内100%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对不少于30%的区进行抽查。省卫生厅也将组织进行抽查。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曝光,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6月15日-30日)

各区、各单位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11年6月18日前报送市卫生局法监处(传真:82770128,邮箱:whswsjfjc@163。com),并做好省卫生厅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加强管理,落实法定责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做好相关交接记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流失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严防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加大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管理措施,健全处置方案。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管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工作,并将医疗废物交由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应当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利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探索工作模式,完善长效管理

各区、各单位要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对门诊部以下的小型医疗机构以及尚不能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区,卫生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协商,共同制订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并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规范管理。卫生部门要将专项督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职责;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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