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湖北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
执业资格考试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认可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
鄂卫发[2006]17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医学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对省内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的设置情况进行了清理,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目录》,现将该目录及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认定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其所公布专业均为国家、我省批准的省内院校按规定开设的高、中等医药卫生类专业。
二、2006年3月31日以后,省内只有目录内院校及专业可作为参加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其中,医学类成人教育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人员。
三、2006年3月31日前,省内有关院校招收的医药卫生类专业学生,其学历能否作为参加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按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目录内非中医药学校所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招生的有效期至2006年底,2007年1月1日后须按国家及我省规定重新认定。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新设医药卫生类专业,须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今后,我省将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政策和实际变化,对目录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