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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创建省级和市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

来源:威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威海市国家卫生人才网:威海市创建省级和市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1〕12号)和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级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威卫基妇〔2010〕19号),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档升级建设,强化内涵服务功能,市卫生局确定继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1〕12号)和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级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威卫基妇〔2010〕19号),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档升级建设,强化内涵服务功能,市卫生局确定继续在全市开展省级、市级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 在2010年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继续创建一批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活动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严格执行省厅制定的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三、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20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五)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四、建设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环境温馨,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总结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按照《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1)分数达到950分以上。五、时间安排  (一)创建和自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星级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查达到标准的,填写《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和机构评分表(见附件3)、撰写创建自评报告及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视频),并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二)评定阶段(9月1日-9月30日)。省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定实行省、市、市(区)三级审核,市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定实行市、市(区)二级审核。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将通过初评的机构材料报市卫生局进行审核。市卫生局通过对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复核,确定市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和推荐申请省级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并于9月15日前将省级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省级和市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占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比例不超过30%。  (三)公示阶段。最终评审核定的省级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在省、市、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市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在市、市(区)二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同时要在机构所在市区的主要媒体和所在社区、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  (四)挂牌及表彰。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授予“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称号,颁发匾牌,市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并给予适当奖励。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星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创建活动,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和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为创建活动建言献策,形成争创示范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强化督导。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与深化医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统一起来,明确创建目标,严把创建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示范,以点带面,推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发展。在创建过程中,各市区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机构资格。创建结果要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精心准备,材料齐全。各市区要精心准备申报材料和实地现场,申报材料要确保详实齐全、数据真实,并做好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进行的现场复核准备工作。同时,要做好省卫生厅对2010年度省级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抽查复核准备工作,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将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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