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卫字[2006]227号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厂矿、民营各医院:
根据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护士注册工作方法》的有关规定,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必须进行连续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符合《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在护理岗位的护士。
二、注册时间及地点:市辖医疗卫生单位、仙女湖、高新开发区所辖医疗单位的注册护士,于10月20日至10月30日,到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护士注册手续,分宜县、渝水区卫生局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区)卫生局自行安排,县(区)卫生局于11月底以前将护士再次注册数据报市卫生局医政科,12月初市卫生局医政科将全市护士再次注册数据统一报省卫生厅医政处,逾期不办理护士再次注册或未将数据报送者以自动放弃再次注册论处。
三、护士再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见附件);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四、护士再次注册程序
1、本人按要求填写《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单位初审。申请再次注册的护士备齐材料后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主管护士工作者)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已购买护士注册管理信息软件的单位,按要求将各护士再次注册信息进行预录入,未购买软件系统的单位,由市卫生局统一录入。
4、注册机关复审并注册。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再次注册条件的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数据交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审核注册。
五、注册及收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余价字[1995]012号文件规定,每人收注册费4元,统一交市办证(收费)中心。
附件:《护士再次注册登记表》和《健康体检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