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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西宁市卫生局 更新:2013-8-5 中国卫生人才网
西宁卫生考试网:有关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宁卫医政[2010]157号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及系统有关医院、民营医院、社会医疗机构:现将《西宁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通知抄送: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校对:范丽荣 共印:35份西宁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消
 
 
宁卫医政[2010]157号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及系统有关医院、民营医院、社会医疗机构:
现将《西宁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消防安全 整治方案   通知
抄送: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
校对:范丽荣    共印:35份
 
西宁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西宁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自4月1日至5月30日在局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为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局属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浩年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向东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伟福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郭 伟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刘 虹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上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郭伟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二、整治范围
局属各医疗机构及直管的系统医院、民营医院、社会医疗机构。
三、整治标准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所使用可燃材料分隔或装饰装修的,一律拆除;二楼以上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能保证两个疏散通道的,一律停止使用。
(二)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定要求。
(四)建筑内严禁生产、贮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不得采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作原料。当使用丙类可燃液体作原料时,应在室外独立存贮。
(五)员工普遍受到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达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四懂四会”的防、灭火基本常识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会报警;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懂得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得疏散逃生的方法,会逃生自救。
(七)病区、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一律将宿舍迁出,异地安置。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5日)。各医疗机构召开动员会,进行宣传动员,学习贯彻整治标准,营造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进程和要求,做到定点、定人、定时、定责,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各单位将整治工作方案务必于4月6日前报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6日至4月18日)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初步排摸,对于可整改达标的,按整治标准要求进行改造;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要登记造册,逐一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并建档保存。
(三)集中整改阶段(4月19日至5月10日)在综合整治期间特别是集中整改阶段要加强检查指导,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章的,要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该停的停、该拆的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程,交流工作经验方法,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并组织所有整治对象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对员工实施教育,着力提高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理念。
(四)验收巩固阶段(5月11日至5月25日)各医疗机构要制定验收规程和细则,明确验收步骤,内容及要求,逐家检查、逐地区落实,确保整治验收工作有章可循。年底,市政府将结合全年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对各地各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分工领导负责,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切实落实责任。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抓好本单位整治工作。在综合整治期间,要建立检查、督查制度,指导、推动各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长效管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开展总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形成工作机制,落实监管措施,从源头和管理上切实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在综合整治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及时向市卫生局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上报的各类材料均需主要领导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综合整治方案及整治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务必于4月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办公室。同时每一阶段结束当日上报本阶段工作小结,并于5月25日前将附件表格上报卫生局办公室。
联系人:刘 虹   联系电话:6265955
联系人:郭 伟   联系电话:6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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