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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南宁市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南宁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6 中国卫生人才网
南宁人才卫生网:有关印发2013年南宁市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的公告: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卫教文体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2013年全国、全区及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2013年全区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3年南宁市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卫生局2013年4月17日2013年南宁市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 2013年我市基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卫教文体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2013年全国、全区及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2013年全区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3年南宁市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卫生局

2013年4月17日

2013年南宁市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

2013年我市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深化医改的统一部署和全国、全区、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统筹城乡发展,着力在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新农合制度和深化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模式,稳定运行机制,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效能,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

(一)巩固新农合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间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重复参保(合)行为,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且不低于2012年水平。

(二)提高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88元,自治区财政对市属城区补助标准为60元,对直管县补助标准为72元,市本级对城区补助标准为12元,县、区补助标准为20元,农民个人缴费60元。

(三)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优化补偿技术方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新农合基金使用率达85%左右。完善门诊统筹制度,提高报销比例,逐步降低个人自负费用比重,使参合农民更大受益。

(四)规范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村卫生室“一元钱看病”等门诊统筹工作。按照《南宁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卫基卫〔2012〕9号)要求,门诊统筹实施总额预付,住院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力争实现“三个”50%的目标,即50%县(区)、50%的乡(镇)和50%村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完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并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病种纳入试点范围。开展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试点,探索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

(六)强化新农合基金监管。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逐步建立与广东、海南等省跨区域就医信息核查工作机制,强化落实公示和稽查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基金防范风险或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基金安全。探索建立新农合质量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将制度建设、医疗服务行为、新农合信息管理、医药费用控制、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点评价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住院管理、收费水平等提出明确要求,增强其自律行为。

(七)加强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组织实施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加快“一卡通”建设步伐。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参合农民个人信息的录入、补录、修改、完善等基础性工作。加快县级新农合系统、市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级新农合平台对接工作,提高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继续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坚持规划先导原则,各县(区)年底前要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报送工作。扎实做好已上报项目的前期性基础工作,利用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加快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步伐。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创建工作,2013年各县(区)要有6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规范化标准。

(二)完善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基础性作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健全村卫生室的水电、网络、防盗网等配套设施,年底前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要全部投入使用,并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同时,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安排,按照“填平补齐”要求,促进政府投资建设村卫生室在边远村屯的全覆盖。

(三)继续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加大建设项目工作力度,年内完成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并有60%以上项目投入使用。同时,做好2013年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认真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的通知》(桂卫科教〔2013〕7号)精神,开展农村卫生人员、新农合管理人员、社区卫生人员等项目培训。实施国家“三支一扶”计划,吸引高素质的支医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五)认真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待遇政策。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等多渠道补偿政策,并将40%左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经考核后拨付相应比例的专项经费。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现方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六)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一是在总结武鸣、隆安、上林、兴宁等试点县(区)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农村居民)”的服务模式,向签约居民提供全程、连续、综合、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二是全面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按照《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南卫基卫〔2013〕10号)要求,全面推行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逐步建立起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全程服务的长效机制,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卫生保健需求。

(七)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开展创建全国和自治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加强其内涵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年内每个城区至少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自治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获得自治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申报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城区要在自评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报送申报全国和自治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市卫生局组织复核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八)抓好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动配合住建部门组织实施2012-2013年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做好2014-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和上报工作。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一)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行为。建立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估机制。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机制,保障基层基本药物供应。探索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和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认真落实“托底不限高”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保证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收入不低于医改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落实新农合等医保支付政策,健全和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会计实施集中核算指导(暂行)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会计集中核算管理中心,确保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加强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发挥绩效考核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运行机制的地位和作用。开展优秀乡镇卫生院长评比活动。

(三)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统筹乡村卫生工作协调发展,以“三制、四有、五统一”内容为载体,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上半年基本实现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全覆盖目标。

(四)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坚持医疗与预防并重原则,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工协作机制,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认真实施第六周期对口支援工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完成,提高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效性。

(六)继续做好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理顺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52号)要求,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助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稳妥理顺社区卫生管理体制,重点是机构人员编制、财政补助等方面的落实,并督促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运行机制。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

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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