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内蒙古卫生人才网 > 包头 > 正文:包头卫生网:市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6.4.12)
    

市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6.4.12)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包头卫生网:市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6.4.12):包卫发[2006]86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卫监督发[2006年]4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努力提升化妆品卫生监督执

包卫发[2006]86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卫监督发[2006年]4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努力提升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2005年全市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监督工作职责,落实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技术服务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维护包头市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重点整治范围与内容
(一)重点范围:全市各旗县区化妆品批发部门、中小型商场、零售小商品批发市场、连锁店、个体零售商、美容美发场所、旅店及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提供给客人用的化妆品,如:宾馆提供给客人用的香波、洗浴、健身、游泳场所提供的浴液等、散装化妆品及销售时提供的赠品化妆品的经营、销售单位等;检查经营单位数不底于总数的95%,重点为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二)重点内容:
 1、依法检查以上单位、场所经售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批件、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限和证件的管理与登记情况。
 2、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和卫生部本次专项整治《通知》为依据,重点加强对染发剂、美白类化妆品、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和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的内容、逐项逐条检查各项目是否与索取的证件一致,以及化妆品使用有效期限。
 3、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标注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宣传医疗作用和适应症,一般化妆品是否宣传或暗示特殊用途,是否按化妆品卫生标准中规定,对含有某些成分的化妆品标注注意事项、用法和警示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说明书是否超越批准范围等化妆品经销卫生关键环节。
三、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统一部署。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大检查,监督检查的化装品经营单位数量要不低于95%。要认真查找问题,针对问题与薄弱环节制定本地区化妆品卫生整改工作措施与整改工作方案和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和主动过问本地区自查、整改和落实问题情况,加强监督稽查工作力度,采取领导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追踪问题的解决与落实情况。并请将本地区2006年化妆品卫生整改工作方案于2006年4月14日前报市卫生局法监科。
(二)严格化妆品卫生许可准入。对以上化妆品种类的经营要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坚决制止发放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化装品经销卫生许可证,坚决清理并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三)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各地区要建立明确的化妆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把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把专项整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四)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化妆品件卫生部《通知》要求。是对一些有投诉的产品及卫生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产品,可以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验程序和期限一定要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性操作,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处理。
(五)加强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首先,要认真组织化妆品卫生监督员集中和自学《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国家有关化妆品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等,熟炼掌握和了解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切实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质量和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二是要以组织化妆品经销人员培训班和印发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组织化妆品经销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知识等,进一步提高其自身法律意识。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使其经营者能够自觉向供货单位出示、索取并保留和登记卫生部批准的有效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特殊
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了解和掌握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