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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2007.3.17)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包头卫生人才网:包头市有关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2007.3.17):包卫发〔2006〕339号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九原区、石拐区卫生局:  达茂旗卫生局《关于重新设置卫生院的请示》、土右旗卫生局关于《土右旗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固阳县卫生局《关于卫生院机构设置的请示》、九原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及石拐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规划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的必要性  按照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

包卫发〔2006〕339号

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九原区、石拐区卫生局:
  达茂旗卫生局《关于重新设置卫生院的请示》、土右旗卫生局关于《土右旗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固阳县卫生局《关于卫生院机构设置的请示》、九原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及石拐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规划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的必要性
  按照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06]366号)的要求,自治区2007年在95个旗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100%覆盖全区农牧业人口。苏木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牧区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服务机构,承担着当地农村牧区基层卫生行政管理、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任务,也是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和方便农牧民就近就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苏木乡镇行政机构撤并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还在当地,对保健、预防、医疗服务的需求没有改变。因此,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内卫农卫字〔2006〕10号)中提出的"苏木乡镇所在地可规划设置中心卫生院,撤并后的苏木乡镇可保留设一般卫生院,减少分院"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意见。
  二、调整的内容
  调整后,全市共设苏木乡镇卫生院69所,其中:中心卫生院25所,一般卫生院44所。
(一)达茂旗设中心卫生院6所,一般卫生院10所。
都拉镇中心卫生院、希拉穆任镇中心卫生院、明安镇中心卫生院、石宝镇中心卫生院、乌克镇中心卫生院、石宝镇大苏吉中心卫生院;百灵庙镇巴音敖包卫生院、百灵庙镇都荣敖包卫生院、达尔罕苏木额尔登敖包卫生院、达尔罕苏木卫生院、达尔罕苏木查干哈达卫生院、乌克镇乌兰忽洞卫生院、乌克镇西河卫生院、巴音花镇卫生院、明安镇巴音珠日和卫生院、石宝镇小文公卫生院。
(二)土右旗设中心卫生院8所,一般卫生院12所。
将军尧镇中心卫生院、美岱召镇毛岱中心卫生院、双龙镇中心卫生院、双龙镇三道河中心卫生院、沟门镇中心卫生院、苏波盖乡中心卫生院、海子乡二十四顷地中心卫生院、明沙淖乡大城西中心卫生院;将军尧镇小召子卫生院、将军尧镇党三尧卫生院、将军尧镇程奎海卫生院、美岱召镇卫生院、双龙镇沙海子卫生院、苏波盖乡三间房卫生院、海子乡卫生院、海子乡发彦申卫生院、明沙淖乡卫生院、萨拉齐镇吴坝卫生院、九峰山生态管委会公山湾卫生院、九峰山生态管委会耳沁尧卫生院。
(三)固阳县设中心卫生院6所,一般卫生院9所。
金山镇中心卫生院、银号镇中心卫生院、西斗铺镇中心卫生院、兴顺西镇中心卫生院、怀朔镇中心卫生院、下湿壕镇新建中心卫生院;金山镇东胜永卫生院、金山镇忽鸡沟卫生院、金山镇公益民卫生院、银号镇大庙卫生院、银号镇东公此老卫生院、怀朔镇白灵淖卫生院、下湿壕镇卫生院、西斗铺镇红泥井卫生院、西斗铺镇坝梁卫生院。
(四)九原区设中心卫生院5所,一般卫生院8所。
哈业胡同镇中心卫生院、哈林格尔镇中心卫生院、沙尔沁镇中心卫生院、兴胜镇新城中心卫生院、麻池镇中心卫生院;哈业胡同镇哈业脑包卫生院、哈林格尔镇全巴图卫生院、阿嘎如泰苏木卫生院、兴胜镇卫生院、兴胜镇后营子卫生院、麻池镇前明卫生院、沙尔沁镇莎木佳卫生院、沙尔沁镇古城湾卫生院。
(五)石拐区设一般卫生院2所。
五当召镇卫生院、五当召镇国庆卫生院。
(六)东河区设一般卫生院1所。
河东镇卫生院。
(七)青山区设一般卫生院1所。
青福镇卫生院。
(八)昆区设一般卫生院1所。
昆河镇卫生院。
三、其他事宜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进行卫生院的调整工作。同时,要加大对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的投入力度,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带动作用,做好当地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工作。
(二)各旗县区卫生局按调整的内容,于2007年2月底之前统一以正式文件上报调整后的卫生院有关法人、负责人及卫生院基本情况,填报有关卫生院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到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调整后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上交有关卫生院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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