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07〕21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和《包头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64号),现就我市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将中蒙医药服务纳入地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由城市中蒙医医院、综合医院中蒙医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科(室)组成的城市中蒙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中蒙医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具有中蒙医药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二级以上中蒙医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到2008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科(室)设置达100%,到2010年,中蒙医药服务量达到30%以上。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药人员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蒙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蒙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到2010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执业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鼓励离退休中蒙医药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开展中蒙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中医科、蒙医科或中、蒙医诊室,设中医科的相应设置中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设蒙医科的相应设置蒙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蒙成药。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或蒙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或散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蒙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蒙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
四、建立和完善二级及以上中蒙医医院、综合医院中蒙医科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安排中蒙医机构和综合医院中蒙医科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中蒙医机构、综合医院中蒙医科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五、积极开展中蒙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市30%以上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包头市中蒙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建成1~2个全国及自治区中蒙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与优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掘、推广和运用中蒙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基本医疗、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蒙医药服务功能。开展不少于2种慢性病中西医、蒙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服务。制定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及亚健康人群的中蒙医保健方案,开展具有中蒙医药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等工作。将中西医、蒙西医结合康复纳入社区康复体系,运用中蒙医疗法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大力推广和运用中蒙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针灸、推拿、火罐、刮痧、敷贴、热熨、熏洗、穴位注射以及蒙医多种疗法等方法进行诊治疾病,开展5种以上的中蒙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广泛开展中蒙医药科普知识、特色优势的宣传活动,及时宣传开展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取得的成效。
七、加快社区中蒙医药人才培养步伐。依托我市或自治区医学院校,有计划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蒙医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其他医务人员进行中蒙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临床执业医师接受过自治区级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中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要达到5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蒙医执业医师接受过自治区级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中医或蒙医岗位培训要达到50%以上。积极开展社区中蒙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促进中蒙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推广和应用。
八、加大对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政策扶持。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时,要考虑中蒙医药的特点,有利于中蒙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积极争取将中蒙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实行优惠政策,使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蒙医药诊疗方法的自负比例比应用其它诊疗方法适当降低,引导社区居民主动选择中蒙医药服务,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社区居民看病的经济负担。
九、建立健全对社区中蒙医药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依法开展社区中蒙医药人员、中蒙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规范中药饮片和中蒙成药的使用。加强中蒙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行业监督管理,建立社区中蒙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加强中蒙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