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10〕141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健教所、市妇幼保健所、市精神卫生中心: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市卫生局启动部署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组织开展了相关培训学习。针对5月下旬专项督导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规范、科学地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指标,量化目标
各旗县区卫生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考核对象、内容,进一步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目标,针对本单位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将工作内容和量化指标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中。
二、深入学习,明确分工
市卫生局已针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开展了专题培训,各地区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机构内部学习,深入了解掌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和工作目标,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服务内容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解落实,责任到人,保障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惠及每一位居民。
三、加强督查,落实目标
《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细则(试行)》中要求的各项指标要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各项年度目标。各旗县区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参照上述两个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每年对辖区社区卫生机构进行至少两次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报市卫生局妇社科。市卫生局每年将开展两次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将作为核拨经费、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附件:(请到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3.《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内卫发〔2009〕84号.doc
附件2基本公共服务规范.doc
附件3关于印发细则通知.doc
细则附件1领导小组名单.doc
细则附件2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细则.doc
细则附件3服务机构考核评估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