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12〕26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精神,全面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重要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安全、职业病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 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全市基层各医疗卫生单位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目标是在全市基层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三、 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协调,强化人员培训,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指导辖区医疗卫生单位为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指导与考核。各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市卫生监督所除积极参加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综合考评外,还要加强对全市各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市各地区的专项抽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作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一领导,结合《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并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辖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管理和考核,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断拓展项目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继续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二)认真做好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每个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从本单位正式职工中设置1名以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岗位。卫生监督协管员经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培训与考核合格后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
(三)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区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结合现有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需的设备等。
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9月28日前将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纸质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法监科。
联 系 人:常凤英
联系电话(传真):2529967
电子邮箱:btwsjfjk@163。com
附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填报表
包头市卫生局
2012年9月19日